时间:2023-01-07 14:06:45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中介提供了签有房东名字的房产销售独家委托合同,老檀在没见着房东的情况下,听信中介之言,同中介签订了总价为194万元的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首付60万元,分三次支付,其余房款办理按揭;20万元定金支付后一个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定金支付后,中介以房东在国外为由,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老檀几经周折,找到根本就没出国的房东,这才知道,房产中介当初给他出具的那份委托合同,竟然是假的。房东委托销售的条件是,全款到位才能过户。
更蹊跷的是,房东当初委托的是一家房产中介,而跟老檀签订这套房子的销售合同的,却变成了另外一家房产中介。
最后,因没有能力支付全款,老檀不但房子没买着,20万元定金也没了。
老檀在宁波务工多年,眼看着儿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很快又该谈婚论嫁了,可婚房还没着落。
去年九十月份,老檀带着儿子全城搜索,最后在高新区的卉旺中介看中了一套房。这套位于明湖花苑的房子面积108平米左右,他们看了几次感觉蛮好。
老檀提出让房东过来洽谈,中介说房东不在,去国外了,过段时间才能回来,他们可全权代理。老檀不放心,中介拿出一份房产销售独家委托合同解释说,这是房东委托他们出售的,上面还签有房东的名字。
随后,中介又向老檀出示了房产证,房东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证等资料。
老檀看到,委托合同内容包括该房屋为独家委托,房东不得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销售,也不能自行销售;房东不与受托方推荐的客户私下成交等条款。他看不出有啥问题。
经讨价还价,去年11月12日,老檀以194万的价格,跟中介一名姓项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上除盖有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印章外,还有法人代表史某的印章。
合同约定:首付60万,分三次支付 ;签订合同之日,老檀他们需支付定金20万,可抵扣房款;2017年12月20日内,再付20万,中介见证下支付,双方去房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另外20万在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余款134万则委托中介办理30年商业按揭贷款。
合同另外还约定,定金由中介代收并监管,过户当日交付给委托代理人项某。
时至今日,老檀才意识到,20万定金当时就是个坑。刚开始,他也不同意付那么高的定金,中介说,按规定,首付60万到位才能过户办按揭,如果定金付20万,到12月20日再付20万后,就可叫房东来提前过户了。老檀想想,反正要买房的,定金可抵扣房款,也就同意了。根据他们的要求,老檀将定金分两笔打到了房产中介法人石某的个人账户上。
到12月中旬,老檀电话中介,第二笔20万已准备好,要中介通知房东来办过户手续。
中介称房东还没回来,要等等。连续好几天,中介都是同样的答复,要么说房东在国外还没回来,要么说首付60万全部付好才能过户。
老檀开始怀疑其中有诈,便根据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四处打听寻找。几经周折,去年12月27日,老檀终于在邱隘一小区找到了房东付某。直到这时,中介还在说房东在国外。
付某向老檀证实,他确实有房子在中介,是出售带委托销售的性质。老檀希望付某出面,帮忙办理过户手续,但付某说,他签委托合同时就已约定好的,要全款到位才办理过户手续。
老檀当时就懵了:中介给他提供的那份委托合同,根本就没那个条款,难道那份委托合同有问题?
直到后来上了法庭,这份合同的真实性才浮出水面。该委托合同根本就不是付某所签,而是石某冒充付某之名签下的。更令老檀没想到的是,石某当时的身份,竟是甬尚居中介的法人,他根本就不是卉旺中介的人,但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印章,却都是卉旺中介的印章。
接下来,老檀多次找到卉旺中介,要求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但始终没有结果。今年1月初,老檀又一次找到石某,提出两个条件:要么提高首付,办理过户;要么按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损失。石某当时说,定金已给房东了,要同房东协商,赔偿是没有的,要他等消息。
可消息始终没等来,就这样拖着,到后来,人也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
后来,老檀得知消息,就在他四处奔波要求房屋过户时,房东付某已于1月23日同另一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为220万。老檀认为,这是典型的“一女二嫁”。
无奈之下,老檀只能向法院起诉,将房东付某作为第一被告,卉旺、甬尚居房产和石某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卉旺、甬尚居房产和石某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对于老檀的诉求,付某称,他只是向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向卉旺经纪公司,甬尚居经纪或者其他中介及个人出具过房产销售委托合同。去年12月27日,老檀找到他。他告诉老檀,房屋谁都可以买,只要房款一次性付清就行。老谭表示,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他也就无能为力。
卉旺方面则称,甬尚居公司是他们的加盟公司,允许使用他们的办公场地。本案甬尚居公司在他们那里同老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他们公司作为中介方,加盖了他们的公章,但他们实际并未参与此事,都是甬尚居公司的法人石某和其员工项某在操作,跟他们无关。
当天的庭审,石某并未到场,其代理人称,房子没买成,主要原因是办理按揭的时候,老檀他们的月收入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银行不能发放按揭贷款,最后不欢而散,原告说房子不买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他们才又找到了另外的买主,将房子卖出,并完成了过户。他们认为,已尽到了中介义务,没有过错。
对此,老檀向记者强调说,石某等人根本就没问他拿过什么办理按揭的材料。
法院最后认定,鲍某有权在2018年1月20 日前将该房转卖,但卉旺、甬尚居和石某并未获得被告授权,即无权代被告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至于石某擅自制作的房产销售委托合同未经被告追认,对被告缺乏约束力,故原告同甬尚居员工项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案的第三人依附于被告,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向第三人主张的诉求亦不成立。如果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老檀他们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等1万余元。
老檀没想到,原来他掉进了这样一个陷阱。这意味着,他的20万定金能否拿得回来,至今还是个未知数。
针对老檀的购房经历,做了多年二手房经纪的老李剖析说,普通的购房者对这样的陷阱确实会防不胜防。在他看来,房东付某跟鲍某签订的那份合同没啥问题,鲍某再委托给项某业内也是允许的。问题就在于项某跟当事人老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如实告知该房的真实情况:即告知该房是房东售卖给了中介,并允许中介在一定期限内转卖等信息,如果没有如实相告,那中介是有负责的。至于冒房东之名,弄出虚假的委托销售合同,那就不是简单的违规了,性质更加严重。
从老檀向记者提供的跟鲍某的对话录音来看,鲍某对于那套房子卖给老檀一事,他似乎并不知情。他说,那套房子都在公司在操作,他什么都不知道。
几天前,记者拨通石某的手机,号码显示是杭州地区。他承认,老檀当时的定金打到了他的账户,但后来他就转交给了公司老板。目前,公司老板因其它事件已被警方控制,所以甬尚居中介实际上已倒闭。
至于冒房东之名签的委托合同,他说房东把房子售卖给公司,公司有权处理。至于合同条款为何没有说明房东全款过户的条件,他说记者问得太多,就挂掉了电话。随后记者再次拨打,电话虽然能拨通,但始终没人接通。
记者随后发现,卉旺中介曾在网上所留的那些号码,几乎也都打不通了。查询发现,网上有多起涉及该中介的投诉。针对其中一起吃掉购房者押金的投诉,鄞州区住建部门回复称,该公司因业务违规操作,于2017年12月已取消了其网签资格,建议受害者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回复称,经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位于星海南路8号涌金物流大厦22楼的登记地址现场核查,证实该企业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且查无下落,分局已对该企业启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曾在甬尚居中介短暂工作过的员工告诉记者,他所以没多久就离开了这家单位,主要原因就是发现他们的不少做法都不太规矩。他知道,这样下去迟早要出问题的,现在果然出事了。
在该员工来看来,监管部门目前已有很多措施来规范二手房市场,但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不少问题。相比于其它行业,二手房市场入门门槛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人都是看到这块业务好挣钱才入行的。
卖出一套房子有一二万收入,一个月卖出两三套房子,收入就相当可观。有的人原本就存心不良,如果再碰到公司暗地里纵容,甚至鼓励,那他们就会不择手段,以把房子卖出为最终目的。至此,隐瞒实情,欺骗购房者,一房多卖等像老檀碰到的这种情况就出现了。
他说,在二手房中介市场,不少业务人员都是外地人,一旦出事解决不了,就采取拖或者赖的办法,实在不行就玩失踪,导致购房者一旦中枪受害,维权就相当困难,即使最后能成功维权,成本也非常之高。
宁波晚报记者 程鑫 张贻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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