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4:07:1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嘉维所李奕颖律师就重庆王女士卖出150碗扣肉被职业打假人索赔而判赔十倍的事件,接受检察日报正义网采访,解读食品安全问题。李奕颖律师表示,法律并不禁止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索赔的行为。
重庆一小作坊因卖150碗“三无产品”扣肉被判十倍赔偿引发社会热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第一。而此前,也有相似的事件引发全网关注。这些事件中,都提到了“职业打假人”。重庆扣肉案当事人在网上哭诉了“被打假”的经历后,该案另一方当事人面对大量网友的谩骂,并没有否认自己“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但他坚持维权没有错。
李奕颖律师:
根据现有判例,“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立场和依据主要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以消费者、购买者的身份,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获取十倍或三倍的高额赔偿。
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在实务中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个争议中,主要的分歧点一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一是知假买假形式的索赔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分歧点都作了肯定性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也限定了食品、药品领域,也就是说在其他的消费领域,知假买假形式的索赔是法律不予支持的。
对于重庆小作坊的处罚问题,网友的意见目前分为两派,一些人认为处罚过重,表示同情;另一些人认为涉及食品安全,就应该用重罚来规范小作坊生产。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从市场管理的角度来说,三无产品违反法律规定,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条款中关于十倍惩罚性的赔偿,是建立在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基础上的,如果消费者未食用或者虽食用但未受到伤害时,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十倍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具体到该案,重庆小作坊销售的这150碗扣肉系三无产品,应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商家应承担退货、退费的责任。但作为消费者的职业打假人显然未受到损害,所以小作坊是否需要为其承担十倍的赔偿,还要看法院再审时如何判定。
即使邵某作为职业打假者,法律也不禁止其作为消费者或购买者正当索赔的权利。商家或相关人员最高面临十倍惩罚性赔偿,但因食品问题受到损害应由原告方举证证明,才更能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