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4:36:43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的情况下,非法建筑一直是被拆迁者心中的一道伤痕,而且,拆迁方为了压低或不赔偿,往往故意将许多普通房屋认定为"非法建筑",直接拆除或强拆。许多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就惊慌失措,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却无从下手。
为了避免我们的房屋被误认为是违章建筑“无偿拆迁”,拆迁律师建议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资格查处违章建筑,诸如拆迁方、居委会、村委会、甚至公安城管等都是没有权利认定我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的。
因此,一旦我们遇到"违章建筑",首先要做的是弄清楚谁是此次违建认定的主体,并知道他们是否有资格认定违章建筑;如果没有认定资格,就无法证明我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实施拆违前,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所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此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辩护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作听证记录。
在查明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这是被拆迁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在许多情况下,一旦我们的房屋被"违建",就没有机会对强制拆除的步骤进行陈述、辩护或听证的机会。
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陈述、争论甚至举行听证,那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然是站不住脚的,不给予赔偿的非法建筑的强拆自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旦遇到"违建强拆,零补偿"的情况,我们必须保持冷静,一方面要了解"违章建筑"的拆迁程序,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准确识别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对策,成功地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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