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7:06:04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情人节,对于创业公司G的联合创始人 K先生来说,是个刻骨难忘的日子。
这天,竞争对手B公司的创始人C先生,对他说“兄弟,这事我们办的不漂亮”。C先生另外的身份,是分类网站巨头W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该公司已在美上市,市值超过100亿美元。
2015年5月,G公司开始从事二手车鉴定业务。因为踩对了风口,G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拿下了人人车、瓜子二手车等大客户。
巨头W也是G公司的客户之一,公司旗下二手车业务在业界也赫赫有名,在行业内属于第一集团。
C先生所说的那件事,指的是他手下的销售总监,王女士向G公司派出卧底小梅,被对方识破。
小梅原来是王某手下的销售,受王指派应聘进入G公司,名义上“学习对手的经营模式,为咱们自己的运作积累经验”,期限原来说“学习3个月”,但当小梅企图脱离卧底身份想回去上班的时候,总被王某以各种原因拖延。
在半年多的时间内,间谍小梅共窃取500多个大客户的资料给王某,并把公司动向、运作情况事无巨细的汇报给王某,换来王某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这笔钱用公司账户打入小梅的银行卡。
引起G公司警觉的是这样一件事:公司员工的舅舅换了一辆车,用外甥的账户查询了一下,两小时之后,就有竞争对手的销售员联系他,企图以低价“撬客户”。
在对公司员工进行详细排查之后,客服部的小梅被揪了出来。
她超越自权限、大量查询业务需要之外的客户资料,行为十分可疑。到底是没什么经验,在被谈话十分钟之后,小梅承认自己是卧底。
小梅把自己的手机交了出来,上面王某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赫然在目。
当时G公司只是对其进行商业调查,并未限制小梅的自由。结果在数天之后,小梅的手机被通过云服务远程删除资料。
幸好,G公司对其聊天记录进行了备份,证据并未丢失。
出于技术男的天真,K先生在咨询了律师意见之后(这个律师是“法盲”,下文会详述),决定先和竞争对手进行接触,试图调解。
调解的结果,在情人节那天,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说,“兄弟,这事我办的不漂亮”。
一点都不暧昧,十分冷酷。
法盲悲剧:坏人未受惩处 缘于好人不懂维权路径
黑奇士采访了刑案经验丰富的法律界人士,专家表示:本案中B公司,创始人C先生、销售副总裁吴某(王某上级)、王某、小梅,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按照法律规定,C先生、吴某、王某系B公司主管人员,王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参与指使小梅窃取G公司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出售给B公司用于商业牟利,B公司作为单位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悲剧之处在于,G公司聘请的律师这样向记者表示:“这类商业卧底行为,可以寻求刑事立案的,但相关规定中有一个50万元的额度,就是要么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要么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这个往往不太好认定,主要是固定证据的问题,但也不意味着没有办法。已有案例中,被认定为窃取商业秘密罪的也是有,只是说有时候作为同行业商人,他们是否要选择这样去做。”
这个律师纯粹就是法盲,或者说是“刑法盲”!
这种愚蠢的维权路径选择,给G公司的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G公司大客户数据包含客户手机号码联系方式,属于典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根据上述《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文所述的巨头W公司高级副总裁、B公司的创始人C先生应该负刑事责任,案件成立的话应被判刑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律师的愚蠢建议,使得案件以“反不正当竞争”去维权,效果差、时间长,作恶者逍遥法外,被侵害者勒腕叹息!
如果以刑案去追诉,不但能在较短时间内对B公司彻底调查,迅速找到并固定证据,限制所有高管的人身自由,B公司更会面临巨额罚金。
在刑案中,即使B公司背后的靠山、分类网站巨头W公司在互联网行业有种种人脉,也无法像现在这样逃脱法律的惩罚!
截至发稿时止,黑奇士未查询到法院的裁判记录。根据业内人士猜测,可能是双方以调解结案(这样法院不会公开裁判文书),或者还处于漫长的诉讼过程中。
科技公司急需专业刑事法务支持
在采访中,无论互联网专家还是法律专家都提到,现在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部门存在经验方面的缺陷:他们十分精通《合同法》、《专利法》、《公司法》等商务类法律,对于公司的商务运作很擅长,但这些法律只能保障商务运作的正常进行。
当公司遇到互联网江湖的黑色法则之时,这些商业法务就有些束手无策。
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经常遇到各种黑手的攻击,比如某招聘网站指使员工攻击对手后台,还发动公关战诬赖对手;再比如派出间谍的B公司,本身属于巨头W的全资子公司,W公司的创始人也以个人身份入股。而巨头W则是美股上市公司,市值超百亿美元!连这样的巨头的子公司都能以如此低劣的手段,派这么低端的卧底去猎取对手信息,居然还成功了。
众多互联网巨头的法律意识之薄弱,由此可见一斑!
作为全国创业创新的中心,北京聚集了数万家互联网公司,这些公司普遍存在小公司无法务、大公司法务无刑事司法经验的状态。
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刑事犯罪研究方面,缺乏具有相关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的专业刑事律师;加之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标准高、取证程序严苛等原因,导致很多公司被犯罪侵害后保存证据不力、难以实现刑事立案,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原因等综合因素,很多创业公司倒在刑事犯罪侵害的黑手之下,很多大公司则深受类似黑产重创,甚至某些公司高管不懂法、不知法触犯刑律锒铛入狱,少数公司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却错误的用民事诉讼来解决原本的刑事案件,面临的也必将是长达数年的诉讼之累和并不圆满的结局,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