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8:14:04来源:法律常识
7月13日早上6时许,广州粤港澳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号为“新谷333”的货船在途经北斗大桥南引桥过渡墩时,碰撞到南引桥过渡墩,造成桥墩破损,无人员伤亡,船体无受损,未造成水上污染。
图/@广州交通电台
肇事船只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中国海商法协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运福律师,7月13日在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结合我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次事故的性质应当属于船舶触碰事故,即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他说,根据现有报道,结合以往案例看,肇事船舶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面临赔偿因船舶触碰
造成的财产损失
关于民事责任,杨运福说,船舶触碰事故发生后,往往最先产生的就是民事纠纷。一般而言,此类船舶触碰桥梁事故的责任方都是船方,需向桥梁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赔偿因船舶触碰造成的财产损失。
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及第十二条“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在司法实务中,此类索赔的金额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需要根据具体材料予以分析。”他补充说。
行政责任:
肇事船舶的船长或被暂扣证书
公司或面临罚款
关于行政责任,杨运福说,一般而言,桥区水域的航行风险高于开阔水域,对船舶驾驶的要求较高。而船舶触碰桥梁案件中,常见的事故原因包括疏忽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船公司管理不善等,这些与驾驶人员的操作以及公司的管理行为息息相关。
因此,海事管理部门调查后,根据具体的事故经过及损失认定了相关方责任,可能会对肇事船舶的船长处以暂扣证书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一般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刑事责任:
暂无法判断事故船长船员
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杨运福说,在珠三角地区,因船舶触碰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是2007年的九江大桥触碰案,该案公诉机关指控事故船舶船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所驾驶的船舶与九江大桥桥墩触碰,事故造成8人死亡并引发了九江大桥桥面坍塌。
该案中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时,以“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事故船长有期徒刑6年。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杨运福说,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与陆上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较多区别,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往往犯罪持续时间更长,而且因船舶差异、瞭望特殊性以及事故发生节点的特定性,使执法人员对船舶驾驶员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查明与认定上更加困难。
杨运福介绍,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船舶驾驶员往往单次驾驶时间较长,而且船舶驾驶工作较为枯燥,船舶驾驶员注意力较容易出现分散状态等情况。因此,船舶驾驶员相较于车辆驾驶员更易出现危害感知能力与危险解除能力下降的问题。“而在本案中,暂未见有人员伤亡的报道,具体财产损失不明,暂时无法判断事故船长、船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