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6:34:07来源:法律常识
哀哀父母,生我劳瘁。大意是父母生我养我,万般辛苦,子女应对父母的养育感恩,百善孝为先。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子女与父母因各种原因产生隔阂后矛盾日益加深,各种作各种折腾,伤透了老人的心,老人最后登报发布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声明》,声称自己今后与子女断绝关系,自己生老病死与子女无关,自己百年后的财产也不给子女。那么这样的《断绝父子关系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
案情简介
耿甲与周乙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子女,两人多方求医问药,终于在耿甲45周岁时周乙怀孕生了儿子耿小甲。老年得子,夫妻双方均把耿小甲视作心头肉,宠爱有加。过度的宠爱就是溺爱,耿小甲自幼恃宠而骄,性格无比自私霸道,初中没读完耿小甲便辍学纠集不良少年偷鸡摸狗、打架斗殴,当地派出所也因其未成年而苦恼,耿甲和周乙因此在乡间受尽了冷嘲热讽。后耿小甲南下打工谋生,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入狱五年,刑满释放后因有案底无人雇佣,遂携带在KTV上班的女友回老家生活。耿小甲回老家后,更加变本加厉为祸乡里,耿甲周乙无奈,怒而登报发布《断绝父子关系声明》,生活中也断绝了跟耿小甲的来往。几年后,耿甲因病过世,耿小甲向周乙提出要继承其父所留的遗产,但周乙不同意,认为耿甲已经发表声明与耿小甲脱离了父子关系,所以耿小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周乙的说法正确吗?
律老白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所以,现实中的某些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结合本案,耿小甲仍然是耿甲的亲生儿子,理应享有耿甲遗产的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周乙无权剥夺。
(本文案例资料均为虚构,版权归律老白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