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6:51:09来源:法律常识
我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施工的某个小区住宅工程,在工程交付一年后,外墙出现大面积的开裂现象,外墙涂料顺着保温板开裂,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而且最要命的是外墙产生了渗漏现象,下雨过后,雨水顺着外墙裂缝渗漏到室内,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返修过程也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
前期分包队伍施工的时候,工程款没有及时拨付,因为这个工程款的事情分包队老板还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现在官司还没有结束。
现在发生了外墙严重开裂的事件,属于严重的质量事故,工程款肯定不能拨付了。然而分包队却以工程质量问题不是不拨付工程款的理由,要求公司马上拨付工程款。
公司觉得,拖欠工程款是不对,也答应了在一段时间后会给付工程款,但是现在出现了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给住户返修和赔偿损失也花了不少费用,这个事情必须说明白后,才能正常支付,现在决不能给钱,否则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的说明: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发包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与鉴定后,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修理、返工、改建等修复的,承包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甚至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发包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但是分包队伍却说民法典也说明: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既然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说明是合格的,而且已经交付使用了,属于竣工之后发生的问题,只承担维修责任,不能不付工程款。
你认为应该怎么做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