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5:26:18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2月20日上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高某、胡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上虞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没想到一时嘴馋竟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愿意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庭审中,犯罪嫌疑人高某和胡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旁听席上,嫌疑人家属、上虞区法院、检察院干警、滨江小学师生以及旁听群众等近100人旁听庭审。
2017年9月-10月,犯罪嫌疑人高某、胡某多次来到绍兴市上虞区海涂芦苇丛内,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抓捕野鸭,并通过寻找窝点、竖立粘网抓捕的方式,非法猎捕猫头鹰1只,后被高某杀害。经鉴定,该猫头鹰为鸮形目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高某、胡某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上虞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上虞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依法对高某、胡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高某、胡某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公开开庭审理,高某、胡某二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将评议后择期做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高某、胡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两人的行为还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上虞区检察院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不仅让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 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