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23:15:36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面对这样的质疑,“你们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从朴素的情感出发,坏人本该天诛地灭、下十八层地狱。为坏人辩护,这是狼狈为奸。今天我想换个角度,讲讲律师是如何为坏人辩护的?也许看完文章,你能理解一些,为什么律师会为坏人辩护?或者说,为什么需要律师为坏人辩护?
首先,普及一个刑法常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年的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离席导致第一次庭审开天窗。原因正是此,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要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不在场,庭审进行不下去。
扯远了,说回今天的正题。上周劳荣枝一审判处死刑,咱们今天就以劳荣枝案为引子,讲一讲,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可以怎么为她辩护。
首先我们看下,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今天带大家一起看看门道。
庭审是一个还原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过程。还原事实靠什么?靠证据。但是证据是怎么产生的呢?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在还原证据这个环节,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入手,对每一份证据进行论证。
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上大做文章的,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指控杀害前妻,检验结果表明,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且辛普森住所有前妻的血液。但匪夷所思的是,前妻遇害后,警方曾上门通知辛普森。而上门的4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更重要的是,在警方预感辛普森可能杀人,采集了辛普森的血液之后,竟然又携带辛普森的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
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纵然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会大幅降低。而警方大跌眼镜的做法无疑给了辛普森梦之队辩护律师充分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最终辛普森无罪释放。
你必须承认,我们能做的通常只是接近真相,而非还原真相。而更不幸的是,甚至有人试图伪造真相。律师的使命,是去伪存真。
如果犯罪事实还算黑白分明的话,那么下文这些方面,就更体现律师的重要性了。
比如劳荣枝案,法院认为劳荣枝系主犯。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劳荣枝是从犯还是主犯,是这场庭审中辩护律师的重中之重。根据劳荣枝交代,她是受法子英威胁才不得不为,但法子英早已枪毙,真相如何,有时候并非非黑即白。
除了从犯,另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量刑情节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没错,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最近热播的《扫黑风暴》黄希求小姨自首,小姨求孙兴自首,为的都是可以减轻处罚。而孙兴问他母亲,你真的认为我自首可以保命么?那是因为自首只是可以减轻处罚并不是应当减轻处罚。可以和应当是有本质区别的,正如上文中的劳荣枝法院认为劳荣枝系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还是判了死刑。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你也许有疑问,这些情节检察院难道不应该主动认可么?因为立场不同,检察院还真不一定会主动替犯罪嫌疑人考虑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
我们看一个极端的例子。
1995年4月25日,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捕,但除交待在广平县实施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外,还交待此前被法院判决聂树斌杀害的女人其实是自己杀的。
有意思的来了,王书金认为他的自首让聂树斌改判无罪,是重大立功。你说这够不够得上重大立功?检察院自然是不会认可这个立功的,最终聂树斌改判无罪,而王书金被执行死刑。
除了这些,辩护律师大有可为的还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几乎所有的杀人案件,控辩双方都会对于被告人是蓄意杀人还是临时起意展开激烈讨论,这是因为蓄意杀人比激情杀人主观恶性更大。
当年的江歌案罪犯陈世峰,日本检方认为陈是蓄意杀人,理由是陈世峰杀人之前准备了换洗衣物(因怕现场血迹污染衣物不利于逃跑),而陈的辩护人及陈世峰本人辩解准备衣物是因为刚好要拿衣服去洗衣店,并非为杀人准备。
而主观恶性本就是一项主观臆断,人之心,海底针。是否真心悔过?是否还有社会危害?你不能说他求生求轻判就是没悔过,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与检方一起,把事情的两面不偏不倚的展现出来。律师为“坏人”辩护,绝不是胡搅蛮缠,更不是助纣为虐。每一句辩护词都必须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与其说,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不如说,为什么我们需要律师为“坏人”辩护。
一方面庭审是防止冤假错案最后一道屏障,检辩双方争锋相对,法庭才不会变成一家之言,法官才能居中裁判。另一方面,任何人的罪行都必须经过法律审判,法律可以判他有罪,法律可以制裁他,但法律同样捍卫他的权利,而律师是法律赋予他的最后的权利。律师并不是替坏人说话,从始至终,律师都只替法律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