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1:52:10来源:法律常识
这事还要从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说起:
我国民法虽然尊重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应严格加以约束,如有违反,必然无效。
案件回放: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赵某答应帮常某的亲友安排工作,常某陆续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给付赵某45万元,赵某收到上述费用后,又全部转给了“神通广大”的第三人朱某。后朱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方知自己被骗了,只能告知常某已无法办理安排工作事宜。经常某催要,赵某偿还了一部分后,又为常某书写了34万元欠条。常某再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赵某向常某承诺可以帮助其亲友办理工作,并收取了常某支付的费用,后将该款项转付第三人朱某。该过程中,赵某从事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赵某辩称其将该款项转付给了第三人朱某,自己“分文未取”,但其与常某之间的款项收取行为已经完成,赵某是否向他人转付并不影响其因无效法律行为应承担的返还义务。故赵某应向常某返还剩余款项。
希望大家能从该案中获得警示,不做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情,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