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9:48:45来源:法律常识
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依据《刑法》七十二条的规定,犯重婚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华于1988年1月18日与董某某(女,47岁,北京市人)登记结婚。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华与杨某(女,28岁,天津市人)在本市朝阳区富东家园某号楼某单元202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被告人田某华离开居住的富东家园,前往大连工作,且未告知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华要求领取结婚证,田某华称无法领取并逃走。2008年年初,被告人田某华回到董某某处生活;同年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华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华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上诉人田某华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田某华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