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0:03:16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搭朋友车、让朋友搭车都是很常见的事。可是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开车的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3日,章安(化名)在铁皮石斛基地驾驶石块运输车,正准备出发时,恰巧遇到工友们出去办事,便让他们一同乘车下山,怎料车辆在下山途中突然失控,发生严重倾倒,造成两死三伤。在未明确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雇主王超(化名)先行垫付了所有事故赔偿款156万元。但今年3月,王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安支付交通事故垫付的所有款项。
章安拿不出这么多钱,走投无路的他来到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来到章安所属的乡镇,与村镇干部现场核实了章安的家庭状况。原来,章安近几年一直以打零工为生,妻子也无稳定收入,孩子还在上学,家庭负担颇重。
“这两年因为车祸前前后后也花了10多万元,家里早就被掏空了。”章安妻子含泪表示。如今,王超起诉要求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这对本就贫苦的一家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了解清楚事件始末后,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马加强办理此案。
案情分析
马加强接受委派后,细细阅读了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并与章安进行了多次谈话沟通。马加强发现并提出两点疑问:
一是车辆人货混装的情况雇主是否知晓且默认?因为人货混装属于违规行为,如果雇主知晓但却未阻止此行为发生,那么雇主属于默认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雇主与死亡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时,章安是否在场、是否知晓赔偿协议内容?如果当事人章安并未在场且对赔偿协议内容一概不知,赔偿协议是否存在违规的现象?
此外,章安还提及发生事故伤亡的几人都是顺路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车费。因此马加强认为,应减轻章安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调解之初,王超态度十分强硬,坚持要求章安支付全部赔偿款。于是,马加强耐心地向王超分析案情,阐明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认为章安虽然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作为雇主的王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且考虑到章安实际家庭经济状况,建议减少赔偿金额。在马加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王超终于接受了建议。最终经法院调解,由章安承担部分赔偿金额,并按每年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剩余赔偿款则由雇主王超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已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发生事故的山路系通往铁皮石斛基地的一条专用盘山道路,事发时道路正在加固和拓宽,行车风险较大。王超作为该道路的管理人、使用人及雇主,应尽到风险提示和防范违规搭乘的义务。但王超并未尽到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章安和乘车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此规定应该视为明知。因此双方对事故发生造成损害都有过错。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温馨提醒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对于“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纠纷双方多是亲戚、朋友等关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与其他普通案件区别对待。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他人搭乘,即负有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搭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在此建议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来源:杭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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