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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9 11:06:29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7月份,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建工)及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即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接连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与子公司接连被列为被执行人

公开信息显示,安徽建工及其一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1年07月05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皖0303执1690号,执行标的为779699。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另外,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1年07月13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皖05执725号,执行标的为16794250。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安徽建工近期被列为被执行人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也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1年07月13日,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皖0602执990号,执行标的为584972。接着,2021年07月26日,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皖0111执7329号,执行标的4723636。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综上,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仅在今年七月,被执行的标的合计已超2000万。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上述安徽建工以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多次作为被告牵涉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来源:天眼查)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5日,于2003年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另外,据天眼查,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安徽建工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58年9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安装一级);建筑、装饰装修;筑炉安装;防腐保温、钢结构、网架工程制作、安装;消防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施工;环保工程、净化空调工程施工;压力容器制作;吊装运输;电梯、仪表安装、调试、维修;钢模板生产;非标准件加工、安装,安装材料、设备销售;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加工、安装;工程技术咨询(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曾牵涉工程款拖欠纠纷被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多个案件纠纷中,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均曾牵涉工程款拖欠被起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24民初2453号显示,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即1、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2、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王集镇人民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2日,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王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给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包的睢宁县王集镇宋南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一标段的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30000元未付。王集镇人民政府、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对于安徽建工的给付责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司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统计表》,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0元,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同意支付,构成了债务加入,应与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并不能证明其已经付清了涉案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欠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王集镇人民政府辩解的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上所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示,“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另外,《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公司)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416046.98元及利息370072元(该利息从2018年7月算至2020年9月,按年利率5厘计算,以后利息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定远县华塑工业园区的安徽华塑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华塑股份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一期工程中盐硝车间的防腐工程等分包给原告承建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结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审核,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416046.98元未付。

据该判决书,经法院查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份竣工验收,2020年5月2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由被告公司人员李多德、黄凯、黄彦涛、胡迎东等在《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单》、《付款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416046.98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16046.98元及利息(利息以341604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多次踩监管红线“领”行政处罚

安徽建工除了牵涉工程款拖欠纠纷、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外,近年来,其亦曾多次踩监管红线,行政处罚牵涉税收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根据信用中国官网,安徽建工的第二条行政处罚即绩城管行执罚决字﹝2021﹞18号显示, “施工环境噪音干扰周围居民” 违反《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被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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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中国官网,安徽建工的第三条行政处罚即晋建罚决﹝2021﹞8号显示,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对中海悦江府项目检查发现,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海悦江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的12#楼3#塔吊开机司机贾明万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开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另外,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文书(2019)2100002号显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给予责令改正处罚四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69年的安徽省水利纵队水建支队,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年与安徽建工集团重组合并。另外,2019年8月1日,安徽水利发布《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实施公告》,经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将于2019年8月26日起由“安徽水利”变更为“安徽建工”,证券代码“600502”保持不变。

此外,安徽建工的行政处罚还涉及环保、税收等方面。根据信用中国官网,安徽建工的第五条行政处罚即(固)城管(环保)罚(2020)6047号显示“施工现场扬尘严重”,违法行为类型显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固镇县城市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安徽建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接连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合计超2000万

另外,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方面还涉及税收的行政处罚,即宿松税孚玉分局 简罚 〔2020〕 76 号,显示“违反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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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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