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0:58:38来源:法律常识
“夸大车辆损失、编造虚假事故材料、冒名顶替……”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机动车保险份额逐步增大,一些人打起了“歪念头”,试图使用各种手段“薅羊毛”牟取不当利益。当前机动车保险诈骗已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不仅对保险领域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还暴露了保险在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漏洞”。
机动车保险“薅羊毛”现象手段多样
贾某、刘某、商某三人均为北京市昌平区的保险代理员,三人在承接了车辆理赔业务后,常常会通过伪造单方或者双方的交通事故帮助客户获得保险理赔款,使其能够“免费”修车。其间,三人也与当地的修理厂建立了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三人既留住了客户,也给汽修厂带去了生意,并从汽修厂获得返点。
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三人多次对并不符合保险理赔要求的车辆,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方式使之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理赔金。其中,仅贾某一人就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份实施保险诈骗5次,金额共计18357元。最终,三人均获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
办案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代理员与汽修厂员工、车主合作展开诈骗案件,机动车保险诈骗多以此类具有合作性质的“共同犯罪”为主导。其中,汽修厂是作案“重灾区”,因为汽修厂员工十分熟悉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利用“职业优势”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类型十分多样,除了贾某等人使用的“无中生有”法,例如伪造、制造保险事故或编造虚假事故原因。一些想要薅羊毛的车主们也使尽浑身解数,如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顶替……
2019年11月6日22时左右,程某在喝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时发生了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事故后,程某并未及时报警处理,而是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与宋某商议后,二人决定让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万元。最终两人均被判犯保险诈骗罪,程某被处以四年有期徒刑,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业内人士指出,机动车保险诈骗正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重灾区,这不仅会侵害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
为何羊毛总被“薅”?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机动车保险”“诈骗”为关键词检索发现,近两年来,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可查文书共有384篇,案件高频词为保险事故、非法占有、共同犯罪等,其中刑事案件有290起,占比76%,其次是民事案件87起,占比2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
为何不断有人想打机动车保险的“歪主意”?办案法官介绍,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成本低、获利高,车辆相关人只需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不需要任何经济支出。并且,一辆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的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的金额也有限。
部分公众对保险规定认识不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一些车主认为,骗保行为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认为投了保没收益就是吃亏。而保险业务人员常常也仅注重强调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理赔范围、投保条件等,忽略对投保者进行机动车保险诈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记者在多个汽车论坛搜索“汽车保险”这一关键词,发现少有帖子提到汽车保险的机制及相关法律规定,大多帖子以分享保险品牌、保险价格、预期收益、理赔范围及过程等内容为主。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自身粗放式经营、忽视风险排查也是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办案法官表示,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业务量、提升公司竞争力,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时未能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常常会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让人有空子可钻。
一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介绍,一些保险公司在防范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上也十分有限,防范技术传统而低效,多依赖于保险职员的工作经验和主观判断。各保险机构之间将保险信息视为竞争的“核心利益”而排斥共享,导致保险公司对标的车辆的出险记录、理赔记录一无所知,存在着“信息壁垒”,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没有形成合力,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发生。
遏制“薅羊毛”还需齐发力
针对打击此类诈骗犯罪,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欧春光建议,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内控机制,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就汽车维修厂、保险代理员等代理报案、代理索赔、代理定损等行为进行规范。建立重点人员及重点车辆信息库,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乐对广大车主提出建议,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要保管好行驶证、驾驶证等个人证件,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报告保险公司依法处理,切勿为了修车时减少个人损失而虚构情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更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虚构事实进行保险诈骗。
受访专家呼吁,保险行业内部应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利用“黑名单”等多维度的手段提高欺诈成本,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针对犯罪易发的环节全链条协作执法,畅通违法线索移转衔接流程,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莹表示,要进一步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及法律宣传,相关部门应重视普法教育工作,对相关规定开展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的法律认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签订保险合同及核保理赔阶段,要着重提醒投保人机动车保险诈骗的犯罪性质和法律后果,通过发放机动车保险诈骗宣传手册、举办讲座、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纠正社会公众“投保后不出险就是吃亏”的认知偏差,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参与采写:孙晓)
作者:□记者 鲁畅 吴文诩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