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3:06:22来源:法律常识
证据目录(上有公司)
一、《玺园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证明目的:
0、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2.2.3/2.2.4条约定,核算对账需有甲方加盖结算专用章的材料,唯有加盖结算专用章的材料才可以作为付款申请的必备条件,否则被告有权对该结算额不予认可。
2、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4款约定,只有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上有公司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构成违约。
3、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3款约定,付款时间为结算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第三个月办理付款相关手续。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付款月的月底前向乙方支付结算月结算货款的70%(如0月供货,4月月底前付款0月结算货款的70%,以此类推),其余款项在该楼栋主体封顶3个月之内付至该楼栋结算总额的00%,该楼栋二次结构完工3个月之内付至该楼栋结算总额的05%,该楼栋混凝土工程完工3个月内付至该楼栋结算总额的97%,剩余3%的款项在该楼栋混凝土工程完工6个月内无息付清。若付款手续材料不全及同步资料不齐全,甲方不予付款且不以违约论。
被告对于混凝土款项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付款,目前对于尚未封顶的楼栋主体只需要支付货款总额的70%。
对于2020年02月及2022年0月份原告提供的混凝土货款未到付款时间,不应予以支付。
4、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第2.0款约定,结算周期为乙方须每月25日前核对完成上个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供货情况,并提报完整资料给甲方;每逾期对账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000元。
原告存在违反该条逾期对账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0000000元。
5、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七条第6款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
被告现依据该条的约定行使相应约定权利,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额0000000元,应当在应付未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二、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对账函》、发送该函时2022年3月7日的微信截屏
证明:被告于2022年3月7日向原告发送了《对账函》,该函显示被告统计确认的:截止2022年2月20日,累计按合同口径应付款金额为33569377.47元,累计付款金额为07907909.3元。
则据被告提供的函件,得出欠付金额应为05500460.07元,显然被告的起诉金额为29960344.23元为错误的。
三、2022年5月6日案涉项目各楼栋的现场照片
证明:至2022年5月6日,案涉项目的未封顶楼栋有0号楼2号楼7号楼00号楼02号楼03号楼05号楼06号楼07号楼00号楼,而仅有售楼部(3号楼)、 6号楼、9号楼、0号楼才完成封顶。根据《采购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3款的约定,诸多未封顶的楼栋涉及的混凝土只需要支付货款总额的70%。(具体数据我方在答辩状中已经列明)
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