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2:14:44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规则:对工程造价、质量等存在争议,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除需向法院申请鉴定外,还负有按时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北京天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68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对工程造价、质量等存在争议,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除需向法院申请鉴定外,还负有按时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无相应的鉴定基础,法院有权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解读
一、案例规则分析
发承包双方中任意一方,对工程造价、质量等存在争议,除需向法院申请鉴定外,还负有按时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经法院调查,承包人虽提交了部分用以鉴定的材料,但经质证,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无相应的鉴定基础,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陈军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