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3:15:43来源:法律常识
沈阳胜诉案例:养殖场被纳入禁养区,补偿款从26万到442万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当养殖场因为被纳入禁养区需要关闭或搬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那么,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职责,被拆迁方应当怎么办呢?今天浩硕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就是关于养殖场搬迁,但是县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在类似案件中争议焦点是什么?被拆迁人要从哪些方面做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概况
沈阳市新民市某牧业公司被纳入了禁养区,但是行政机关对该养殖场被纳入二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迟迟不进行补偿。2019年11月13日,该牧业公司向新民市政府邮寄了《行政履责申请书》,要求对该养殖场位于二级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进行补偿,新民市政府未进行答复,该牧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民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2021年9月3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该牧业公司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共计442万余元。2021年9月17日,新民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内容为:牧业公司可以在原地继续经营,但是不得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牧业公司给予评估价格6%,即26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维权过程
该牧业公司因为养殖场被纳入禁养区不予补偿事宜委托了本所沈玉潮律师和王明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沈律师和王律师就该养殖场被纳入禁养区事宜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制定了维权策略。首先请求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市政府不履责或履责不满意的再起诉。
牧业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履责后,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答复,遂起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后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是该补偿决定仅仅给予26万补偿,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沈律师及时针对该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起诉补偿决定的案件于2021年 10月 21日立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5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内容为:撤销补偿决定中第二项:该牧业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上的房屋用于经营,但不得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改判市政府向该牧业公司支付补偿款442万余元。
三、本案的知识点
1、被纳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是否应该进行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实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养殖场的,导致养殖场主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在被划入禁养区之前,养殖场已经建成,那么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的相应补偿。
在此提醒大家,在实践中,当因为被划入禁养区,养殖场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的时候,如果行政机关以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属于违建为由,不给予补偿,或者给予很低的补偿。在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划定禁养区的时间,如果养殖场建成的时间,早于被划入禁养区的时间,那么是应该获得补偿的,可不要被“违建”迷惑住了。
2、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职责怎么办?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养殖场因为被纳入禁养区需要进行搬迁或者关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补偿。如果,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绝履行补偿职责,被拆迁方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虽然形式上履行了补偿职责,作出了对养殖场搬迁或者关闭的补偿决定,如果该决定不合法、不合理,给予的补偿款极低,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依然可以针对该补偿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重新由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四、致被征收人
当养殖场被纳入禁养区,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的时候,可不要轻易被所谓的“你的养殖场是违建,不补偿”,这句话迷惑住了,如果养殖场建成于被纳入禁养区之前,那么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的。如果行政机关以违建之名,不予补偿,或者是怠于履行补偿职责,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必要的时候,及时提请律师介入,在律师专业化的指导下,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争取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