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2:28:38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离婚数月忽被追债 】
我与老公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平分,婚姻期间债务也平均承担,离婚不到半年他的朋友就拿欠条要求还一年前借的4万元,借条上说用于装修房屋,借款是事实,但我不知情。我是不是也应当承担该笔债务?
【律师解答 】
他朋友有权向你主张偿还借款4万元,你有义务偿还该笔债务。
阜阳市颍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 宁成荣
【律师释法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本借条说用于装修房子,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与你老公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你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你可向你老公追偿。
【律师提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