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8:3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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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较为复杂,本文尝试探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辩护技巧。
从共同诈骗案件的特点来看,大都具有模式性、连续性、规模性的特点,同时涉案地域广、人员多、金额巨大。而且,这类案件卷宗数量惊人,工作量巨大。那么如何辩护才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呢?笔者结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的一起共同诈骗犯罪案件,对此进行探讨。
被告人刘某鑫捕前系江州农商行某河支行行长,犯罪嫌疑人张某林(委托人)系被告人刘某鑫之妻,无业,初中二年级文化,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儿子两岁,女儿四个月。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鑫经人介绍认识南昌转贷公司九江分公司从事资金过桥业务的经理黄某华,应其请求,2017年初,刘某鑫为其介绍了几笔贷款业务后发现黄某华的公司资金雄厚。2017年3月份,刘某鑫和黄某华产生了骗取南昌转贷公司转贷资金的想法,多次商量骗取转贷资金,期间刘某龙在场,最后商定由刘某龙主要负责寻找借款户,刘某鑫负责在转贷材料上签字和盖章,黄某华负责联系南昌转贷公司到九江地区对借款户的审查工作。期间,刘某鑫与九江某德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达成合作协议,由刘某鑫以张某林名义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向该公司投资1.15亿元,占股60%。
2017年4月,刘某鑫、黄某华、刘某龙以刘某龙名义,伪造《个人借款合同》和《农商银行贷款审议记录及批复意见书》,虚构刘某龙与江州农商行某河支行有笔600万元贷款,谎称贷款合同即将到期需要提供转贷资金,后南昌转贷公司与刘某龙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金融服务合同》等材料,刘某鑫与南昌某转贷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和《同意放款通知书》等材料,加盖了江州农行某河支行合同章,后从南昌转贷公司骗取600万元转贷资金,其中500万元被刘某鑫、刘某龙购买了房产,剩余资金中有一小部分转给了张某林等人。同年5月10日,三人又以黄某龙的名义,以同样的手段从南昌转贷公司骗取转贷资金1600万元,其中600万元转给南昌转贷公司用于归还刘某龙的借款。此后,通过寻找多名借款户、新人加入配合,三人以此种模式不断作案,至2017年11月1日,江州农行某河支行撤并,该行所有印章被总行收回,三人又通过私刻江州农商行某河支行、湖口农商行某阳支行、瑞昌农商行某园支行印章,采取同样手段,在其他人员配合下将业务发展到湖口县和瑞昌市,继续骗取转贷资金。至2018年9月14日,被九江农商行举报案发,三人先后以70余人名义骗取南昌转贷公司转贷资金共计资金15.9亿元,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归还转贷资金12.94亿元,尚欠2.96亿元转贷资金未能归还。
在上述过程中,张某林以自己及用父母的名义参与借款。此外,在其他人转贷资金到账后,由刘某鑫安排刘某龙、张某林负责资金使用,主要借新还旧用于归还之前的转贷资金及利息,还代刘某鑫与某德公司及某安物流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投资1.15亿元,代持该公司60% 股权 ,投资某安物流公司8000万元,代持该公司47% 股权,购买了别墅和汽车,在银行柜台办理了以上各项资金转账业务。
九江市公安局侦查后认为张某林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以自己及用父母的名义为借款户,代刘某鑫与某德房地产公司及某安物流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在银行柜台办理资金转账业务,与刘某鑫共同控制整个转贷资金的用途等,应为主犯,在决定起诉的八名犯罪嫌疑人中位列第四,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起诉。
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共有三名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对张某林参与的情况有过供述,一人证明张某林知道所涉转贷行为是诈骗,并且制作了相关表格,另外二人证实张某林在办理业务某些文件签字手续时在场,或商谈此项业务时在场,但三人所述都没有其他在场人证实,张某林称行为时不知道刘某鑫骗取南昌某转贷公司转贷资金,刘某鑫亦称张某林不知情。
案件移送到九江市检察院后,经审查有部分事实不清,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中有补充侦查张某林是否有参与共谋,是否明知是诈骗南昌转贷公司资金而帮助转账并使用资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并没有取得进一步的证据。后公诉机关要求张某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作者到九江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表达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目前证据就张某林部分而言,并非确实充分、铁证如山,同案犯刘某龙、黄某利、徐某东虽证明张某林知情,但三人证明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均为孤证,且张某林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制作涉案表格,更不懂得金融业务和政策,无法判断涉案业务的合法性;
二、辩护人想知道公诉机关在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具体处理结果,此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条件并不成熟,因为辩护人将在案件中做无罪辩护;
三、本案对张某林处以实刑并非必要和可行 ,张某林目前处于哺乳期,监护对象为两岁幼儿和四个月婴儿,孩子父亲已经收押在监,且大概率会处以重刑,如果张某林哺乳期满收监,两名孩童无人监护抚养,生存问题如何解决将成为社会问题。办案人员承认确实没有做到铁证如山,其他问题也无法答复和解决。随后公诉机关认为认定张某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林不起诉。
通过该案的办理,笔者认为,要做好一起共同诈骗案件的辩护工作,首先要善于阅卷,能在大量的案卷当中发现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对不利的证据要寻找弱点,抓住此类证据间的矛盾,集中力量打断证据链。其次是提前做好辩护方案,积极有效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沟通,进退有节,争取在证据审查问题上获得共识。再次是巧用案件中存在的酌定情节及其他可以影响案件结果或走向的情节,从情理法多方面,尤其注重在法和理的前提下,以情打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案件良好效果。
律师简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孙辉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律师,至今已执业二十余年,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等职务。长期从事刑事辩护,曾参与办理北京市建国以来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坚持以完善的工作方案、良好的沟通技巧最终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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