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1:15:07来源:法律常识
古人常言:饮酒助兴。发展至如今,酒文化较多的被人提起的总会有这么一句“感情深,一口闷”。过年过节也好,聚会也好,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一起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这才是正经的喝酒助兴的趋势。但是亲朋好友一聚会,总是爱多喝,这一多喝终会有意外的发生。
案例一:
兰州晚报报道了这么一个新闻,一男子在一场酒局后不幸死亡,家属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直接将11个同饮者告上了法庭,索赔6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求,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死亡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饮酒死亡者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饮酒死亡者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蒋文娟律师解析: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
案例二:
前不久,凌晨1点多,浙江金华一家酒店大堂内躺着一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男子为40多岁的建德人曾某,系饮酒过量死亡。曾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经过民警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与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为什么同样是饮酒过量致人死亡的案例,却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院判决?同饮者担责与否和哪些原因有关呢?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适当免责的。(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要游泳或者其他剧烈运动的时候,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蒋文娟律师总结:
有些人酒风不好,无论对方什么情况,一定要杯杯见底。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喝的,与旁人无关。有一种民事责任其承担的条件之一就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