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2:14:17来源:法律常识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保险公司以未进行鉴定,无法查明死因为由而拒赔。对此,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基本案情】
投保人张先生(死者)于2015年2月1日开始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祥和万家两全保险、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并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甲(死者之女)。
投保人张先生于2022年2月1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乐享家-基础版保险产品计划,保险费440元,总分数3份,被保险人人数3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50000元/份,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022年2月28日,张先生在家中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头部着地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为脑部外伤。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验通知书,建议法医对被保险人张先生行尸检解剖检验鉴定,张大爷(死者之父)、冷女士(死者之妻)在身故受益人意见处书写“不同意”。2022年3月2日,张先生的遗体在殡仪馆火化。
2022年3月15日,保险公司通知家属到保险公司告知张先生属于猝死,公司不予理赔。
张甲、张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保险公司向张甲支付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所获得赔偿款100000元;2.要求保险公司向张甲、张乙支付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所获得赔偿款50000元。
另查明,张乙系被保险人张先生之子。张大爷、李大娘(死者之母)、冷女士自愿放弃保险金。
张甲、张乙认为,保险公司认定张先生为猝死无正当理由,保险公司已到医院取证为头部外伤死亡。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头部没有明显外伤,其家属拒绝保险公司“尸体解剖检验鉴定”的建议,不同意进行尸检,致使认定保险事故原因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张甲、张乙要求支付保险金的依据不足。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保险人张先生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问题。本案中,在被保险人张先生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张甲、张乙已根据自身条件已经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认定其对被保险人张先生的意外死亡已尽到其能尽到的证明义务。卫生院作为对张先生实施抢救的医院,其出具的证明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予采信。在张甲、张乙完成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综合张先生家属的陈述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能够确定张先生在发生死亡之前存在倒地摔倒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张先生头部没有明显外伤,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人范围而拒赔的辩称,经查,保险公司仅提供了被保险人头部照片和浴室照片,因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该组照片不足以反映张先生头部受伤的全貌,不能推翻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上对张先生死因的记载。虽被保险人张先生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了事故检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但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且该事故检验通知书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重大事项,张甲、张乙在签署该通知书时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
因投保人张先生已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父母张大爷、李大娘,妻子冷女士,儿女张乙、张甲继承。但张大爷、李大娘、冷女士出具自愿放弃赔偿金50000元的声明书,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保险金50000元应由张乙、张甲继承。案涉保险金100000元在投保时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为张甲,故该保险金100000元应由张甲享有。
【案里案外】
1.给公众购买保险的一点建议。
一要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购买保险切忌盲目跟风,拒绝“随大流”“偏听偏信”买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
二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各项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及时说明,充分解释。
三要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报警或报案,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和责任。
2.给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一点建议。
一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对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流程要尽可能全面完整,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要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
四是赔偿行为要诚信,杜绝依靠信息差而免赔。
参考案例(一):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参考案例(二):鸭子死了嘴硬!别人都拿到保险理赔款了,有人还在那里说“这种情况保险不应该赔!”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应当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更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