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2:16:2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深圳某物流公司员工郑先生(化名)驾驶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车辆不同程度损害及摩托车驾驶人郭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重型牵引车驾驶人郑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经查,深圳某物流公司为事故车辆在深圳市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人责任险。现摩托车驾驶人家属要求深圳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137756.6元。我所接受深圳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委托,全程代理该案件。
本案难点
保险公司提出的多项免责事由
1、郑先生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假的,构成其他类似投保单上的明示免责事由。
2、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郑先生未及时发现并离开事故现场,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构成其他类似投保单上的明示免责事由。
3、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经鉴定不合格,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同样构成投保的免责事由之一。
律诉讼方案
我所律师发现并紧抓诉讼要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时,未尽到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具体到本案,首先,保险公司未向物流公司提供投保单,也没有通过其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物流公司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及相应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此保险公司所称的此前相同车辆出具过投保单,物流公司应当知道风险的说法不攻自破。其次,逐个攻破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关于物流公司司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我方辩称对方类似投保单上所述“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定义不清淅,物流公司司机郑先生具有A2驾驶证,涉案车辆已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具备对应车辆上路所具备的条件,不存在保险公司所述情形;关于郑先生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我方辩称驾驶人由于未能发现事故发生,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故不构成免赔情形;关于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我方辩称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按规定通过年检、年审,属于可合法上路的车辆,检测到的不合格情形属于事后检测,故亦不构成免赔情形。
判决结果
综上,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胜诉,由深圳市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我方当事人免于承担的判决结果。以上案例说明,面对暂时不利的诉讼情形,应当跳出限定思维,制定正确的诉讼方案将对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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