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找装修合同纠纷律师报价,新房因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装修公司赔5万: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

时间:2023-01-11 22:17:19来源:法律常识

新房装修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装修工人触电身亡,好好的新房变成了死了人的“凶宅”,屋主应该怎么办?广东东莞的程先生选择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房屋价值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装修公司赔偿房屋价值损失5万元。

新房因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装修公司赔5万: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

裁判文书网截图

6月6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就此事采访了本案的承办律师、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他对这起典型案件进行了解读。

装修工人意外身亡,业主起诉装修公司

6月6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程先生与东莞市唐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唐庭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事情的缘由是2015年1月,原告程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在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花55.9万元购买了一套富盈香茶郡的商品房,随后在2015年9月与唐庭公司签订了新房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总款为5.6万元。

没想到在新房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2015年10月,装修工人魏某在打线槽的过程中触电身亡,并且尸体在屋内停放了七个多小时。

事后唐庭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了赔偿问题,却未对屋主程先生有所交待。2017年1月程先生将唐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价值损失12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一审二审均获支持:房屋价值确实受到损害

对于程先生新房变“凶宅”的矛盾焦点,被告方唐庭公司在一审时辩称:程先生的索赔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谓的不祥之地、凶宅完全是封建迷信的说法,法律上并没有凶宅之说;事故没有给程先生造成损失,房屋的居住及使用功能并没有任何损害,同时房屋只有交易才能体现是否贬值;最后认为案涉事故是意外,唐庭公司无过错,不该赔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唐庭公司为程XX及王XX(记者注:程先生和王女士的姓名)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工人在施工期间触电身亡,若对此致使房屋受到损害的,唐庭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赔偿的核心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建筑成本、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虽然房屋内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未造成房屋物理受损及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广大群众对该类房屋普遍存在忌讳、不安、恐惧等抵触心理,这又客观上导致该类房屋相对难以转让、出租或交换价值贬损,故本院认定唐庭公司装修工人的非正常死亡致使案涉房屋价值受到损害。鉴于程XX及王XX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财产损失金额,鉴定机构对此也无法评估,本院综合考虑程XX及王XX购买房屋时的价格、房屋受损时的市场价格、唐庭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唐庭公司赔偿程XX及王XX共50000元。”同时法院没有支持程先生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新房因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装修公司赔5万: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

法院认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会造成房屋价值受损

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者还发现了一个细节:程先生曾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房屋价值贬损。该评估机构出具情况说明称:“由于案涉当事人认为房屋价值贬损原因是因装修工人现场死亡造成的,此类型业务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是鉴定评估业务范围,无法对本案的贬损金额作出价值评估。”

唐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并辩称:“死亡事故让案涉房屋变成了‘凶宅’‘不祥之地’,进而认为造成了案涉房屋的贬值,这种观点完全是一种封建迷信,并非善良风俗。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知道抵制封建迷信,原审法院不应当受到迷信的影响。”不过法院没有采信唐庭公司的抗辩理由,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唐庭公司赔偿5万元,驳回了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没有法律规定可参照习惯

虽然程先生和唐庭公司的赔偿纠纷案件已经过去了五年,但承办此案的张卫平律师还是印象很深:“这是我承办的第一起有关‘凶宅’的案子。原告程先生当时很郁闷,他新房子装修第一天,水电工就触电意外身亡,结果整个装修就停工了。和装修公司一直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来,他不得不到法院进行了起诉,直到案子判完了,才用赔偿的钱重新装修房子。”

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装修公司应当赔偿屋主房屋价值损失,这样的判决有什么依据?张卫平律师进行了解读:“民事法律的渊源有法律规定,也有习惯。当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习惯予以裁判。本案中,法律上确实没有‘凶宅’的定义,该房屋的物理价值的确不会因此而贬损,但是对‘凶宅’的理解,来源于普通民众千百年来积累的习惯。普通民众都会认为,‘凶宅’会对买家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公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造成房屋的实际价值存在贬损,故而判决赔偿5万元。该判决既考虑了客观事实,也考虑了公众对‘凶宅’的心理预期,有理有据。”

作为印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房屋价值不仅仅由使用价值所决定,其还受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按当前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无疑会降低案涉房屋的交易价值。”

新房装修过程中死人,屋主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如果普通人在买房过程中,在中介、屋主的刻意隐瞒下买到了“凶宅”,应该如何应对?张卫平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是买房过程中遇到隐瞒‘凶宅’的,可以向法院主张‘欺诈’撤销合同,因为房东隐瞒了对该交易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违反了告知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所以买家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或主张违约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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