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3:52:59来源:法律常识
小陈系A公司的财务主管。2007年6月,其子经营的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帮助B公司渡过难关,小陈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从A公司流动资金中挪出20万元借给B公司使用。6个月后,B公司仍未归还20万元借款,A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小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返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调配流动十分频繁,那么应当如何把握资金正常调配与挪用资金罪之间的界限,才能不触碰挪用资金罪的雷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挪用资金罪侵害了公司、企业对资金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危及企业正常运营及发展壮大。
挪用资金通常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单位资金对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对挪用资金的时间没有限制,只要求数额较大。挪用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对挪用资金的时间和数额均无限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将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和使用。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管及财务人员掌握着公司企业资金的调配和使用,挪用资金罪像他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
公司、企业为了防范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和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保证资金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人及监督机制。
2.加强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培训。通过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训,使公司、企业人员明确挪用单位资金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循业务规范。
3.公司、企业高管尤其是公司、企业的初始投资者,应当树立企业法人的理念,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区分个人与企业财产。需要动用公司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程序,不能擅自决定。
4.公司、企业人员已经实施了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应当及时回收资金,归还单位,防止民事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