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0:20:51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因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应予以赔偿呢?
案情简介
赵某自1982年8月1日起作为临时工在某中学工作,主要担任保安一职,自1986年12月起转为合同制工人,一直工作至2017年10月赵某退休。赵某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发现自己任职的中学自1987年1月至1991年12月期间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向中学及社保局主张补缴该期间的社保,但均被答复无法补缴。赵某遂于2018年12月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中学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31230元,而后当地劳动仲裁委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赵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于2019年1月7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中学向赵某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3123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系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本案中,某中学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赵某缴纳自1987年1月至1991年12月在职期间的社保费,且经社保局确认按现政策无法补缴,且因用人单位存在漏缴社保费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时享有的待遇降低,故赵某主张某中学赔偿社保待遇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提示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如因用人单位漏缴社保费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时享有的待遇降低,且无法补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就劳动者退休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查询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情况,避免到退休时因用人单位漏缴或少缴导致自身享有社保待遇发生损失。
来源:法制时报
作者:肖拥群律师团队 夏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