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6:23:45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说刑事拘留阶段律师会见至关重要?
我国刑事诉讼大致可划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虽然说在最终判决生效以前都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刑事案件中决定最终结果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最后的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的准备,准确的说就在于侦查阶段。其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和裁判取决于证据,而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收集到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审判的结果。
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都是第一次,出于恐惧、无助、焦急的心理状态,一般的当事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而且,由于处于羁押状态,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身心状态也会随着羁押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变差,实践中存在着在羁押阶段,当事人由于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心理防线毁灭,甚至精神崩溃的情况。
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往往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由于当事人在看守所内孤立无援所导致的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加之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因此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讯往往无所适从,很容易作出与事实不符、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然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在侦查阶段被固定下来,即使后来当事人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要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常常会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救济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拘留阶段会见当事人,一方面能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通过律师对相关罪名法律的解释与说明,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案件事实的细节,想出更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并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线索与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
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避免出现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而被违法诱供和逼供、侦查人员公然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侦查人员在做完笔录后不让当事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严重损害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
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除了律师之外没有第二类人可以在刑事拘留期间见到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便成为了处于刑事拘留阶段的当事人和外界交流的唯一渠道。所以在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并会见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从当事人角度获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第一手信息,进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形成辩护思路、寻找突破口,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通过律师会见也可以让当事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从而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正确应对后续的诉讼程序。同时,律师会见也起到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当事人身体和生活状况、坚定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面对后续诉讼程序的信心等等有利于后续诉讼程序的作用。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