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1:49:10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两会临近召开,有代表提出建议适时废除寻衅滋事罪,至此寻衅滋事罪再次进入我们视野,可能很多人不了解寻衅滋事罪,但是他的前身大家肯定都知道就是大名鼎鼎的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我们看一看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罪刑法定是法律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已经成了全社会的共识,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
另外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虽然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
按照犯罪嫌疑人脑子里所想的主观想法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试问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当时脑子里是如何想的呢。实践中就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主观又怎么判断呢?真的很难界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这里我要强调第四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无法界定,都可以界定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就更能说明这是一个口袋罪的定位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都可以归到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可否认,寻衅滋事 “诞生”25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也应该重新审视寻衅滋事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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