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6:36:4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全,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大竹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芝,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大竹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全、吴某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全在未取得行政许可以及特定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巴南区一民房处非法生产、存储和销售假冒润滑油,同年10月,被告人何某全雇佣被告人吴某芝并教会其生产假冒润滑油的方法。
随后,被告人何某全、吴某芝又将生产地点转移至重庆市江津区XX镇一民房内继续从事上述行为。
其间,何某全负责购买原材料、生产工具以及对外销售等工作,吴某芝负责接货、生产假冒润滑油及送货等事务,上述二人共同将生产的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长城四个品牌的润滑油销往四川、重庆两地的多个汽车修理厂,2020年7月XX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芝在作案现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扣押假冒成品润滑油共计1112瓶(桶),核算后货值为人民币114231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某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来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投案。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全、吴某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142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吴某芝系受何某全雇佣,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主要按照其指示从事劳务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何某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何某全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且有两名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芝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何某全已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吴某芝已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的假冒润滑油成品及包装、原材料、标签、灌装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送货清单、销售明细、未授权声明、价格说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田某、李某、袁某、杨某、张某、曾某、季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全、吴某芝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全、吴某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423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吴某芝系受何某全雇佣,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主要按照其指示从事劳务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何某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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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工商业者或者其他个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擅自制造、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的行为有以下三种: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擅自制造或者是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三是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实践中大多出于推销劣质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狭隘心理而故意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信誉。(4)犯罪主体是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公民个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决定、指挥、策划或实行假冒商标的主管人员,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执行人员。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一般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