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8:54:25来源: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出具欠条后消失多年,原告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两被告有染色业务上的往来,截至2011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万元未支付,到2012年12月29日重新出具欠条,被告承诺即日起按银行年利率7.5%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分文。原告于2018年7月起诉至法院。
两被告答辩称:本案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该案是所欠货款,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之日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未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涉案欠条亦未约定付款期限,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货款之日开始起算,而二被告在本案中表示原告从未向其催讨过货款,原告则陈述其一直在催讨。因此,无论是根据被告陈述的原告催讨货款时间点还是原告陈述的催讨情况,本案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2018)浙0122民初3306号
五、律师建议
拿到欠条后,要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