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23:21:4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网络流传着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男子玩命地殴打女子,女子还用身体保护着一名小孩,很明显,这又是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该名男子的行为惹怒了全网,笔者身边的女性朋友几乎都是同仇敌忾,都在一面倒地谴责该男子的行为,本文分析一下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
据报道,打人男子名叫王某飞,是陕西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据被害人的讲述,王某飞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在结婚后就已经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甚至在怀孕时也未能幸免。
在该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妇联已经介入调查,表示会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帮助,王某飞所在的单位也表示,撤销其在单位的一切职务。在1月22日晚间,当地公安机关也发布通报,王某飞与其妻子发生争执,因他的妻子“过激言行导致双方冲突升级”,最后决定将王某飞拘留5天,并给予批评教育。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很明显是各打五十大板,认为被殴打者也具有一定的责任,由于她的言行导致了被殴打。
事情貌似处理完了,施暴者可能会失去工作、面临社会性死亡,还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大家并不买账,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处罚实在太轻了,5天后,王某飞又可以回去继续“打老婆”了。
据王某飞妻子的描述,王某飞多次对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就连他两岁的女儿也不放过,如果这些是事实的话,王某飞已经涉嫌触犯虐待罪。
刑法第160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什么是情节恶劣?根据两高《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网络上很多人认为王某飞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会存在很多障碍,并不可行。
首先,就本案来说,公安机关的通报中讲道,双方对家庭暴力的产生都有责任,双方都已经互相谅解。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自己都认为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公安机关也有理由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其次,是证据问题,如果仅有网上流传的视频,很难证明男方的行为属于虐待情形恶劣。以前的殴打没有证据,即便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力也有所欠缺。除非被害人能拿出相关的证据,例如在被殴打后的报警记录、就医记录等,又或者是对方长期对其威胁的聊天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难点,就是观念和现实的问题,“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思想让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维权困难。本案中,王某飞是家里主要的收入来源,其妻子没有工作, 是典型的“家庭主妇”,将王某飞送进监狱,以后孩子怎么办?施暴者貌似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受苦的还是小孩,面对家庭暴力,需要考虑的点会更多,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合适的处理方法。
家庭暴力多发在夫妻之间,但实际上,父母子女、夫妻、男女朋友、寄养等关系中,同样有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很好理解:丈夫长期殴打妻子,这是作为型的家庭暴力。什么是不作为的家庭暴力呢?母亲对3岁的儿子有抚养义务,但母亲经常让儿子受冷、挨饿,这种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被实施家庭暴力后,建议先报警处理,然后进行伤情鉴定,在此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例如进行录音、保留报警回执、保留医疗凭证等。
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有可能不会介入,大多数情况会调解处理,如果被害人找居委会、村委会、女联也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自己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笔者认为,找相关部门并不是为了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而是让施暴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被处罚,从而达到震慑的效果,这也是被害人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有网友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确,当施暴者第一次实施了家庭暴力后,如果被害人选择隐忍,那么将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在发生第一次家庭暴力的时候,被害人就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换个角度想想,同时也避免让施暴者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那些打顺手的,说不定哪天就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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