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1:14:10来源:法律常识
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19年2月通过相亲认识的,于当年国庆节登记结婚,2020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儿,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因家庭琐事情感不和,矛盾不断,最终于2021年10月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以,但是离婚不久后女方再婚,王先生声称,每次探望孩子时,孩子都是面黄肌瘦、营养不良的,张女士没有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于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声称每次探望完孩子后,孩子都不愿意回到女方身边,孩子的保险和大部分日常开销由由其支付,张女士及其现任配偶均没有工作,干一些临工,工作收入不稳定,工资水平较低。他们还需要支付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如果他们将来有了自己的孩子,生活水平将不可避免地下降,更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了。在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成长等问题后,王先生认为孩子与其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
张女士辩称她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并提供了证据,同时,张女士现任配偶也出庭作证,陈述了他和孩子之间的生活细节,证明再婚配偶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很好,不会因为再婚而影响对婴儿的照顾。本案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引导双方理性面对离婚后对于孩子教育、生活和心理的影响,同时希望双方摒弃前嫌,立足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回归对孩子情感关怀、理性教育等方面进行思考,避免对此前的琐事过多纠缠。最后,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共识,原告同意孩子与女方一起生活,延长原告探望子女的时间,张女士也承诺在未来会给予孩子更多的母爱,双方同意在未来时间里加强沟通以更好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点评,变更抚养权纠纷是一个家庭情、理、法相互碰撞激烈的案件。一般来说,离婚中双方都想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在选择离婚之前,父母应该更多地考虑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心理上的影响,给予孩子更多的人文关怀。由于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解决纠纷时应注意引导父母回归理性,承担父母对子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