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1:59:33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办理案件的律师,对认罪认罚这四个字并不陌生。认罪认罚贯穿案件的整个阶段,也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在签署具结书的时候能够让嫌疑人有悔罪的认识,让嫌疑人从心底有悔改意识,另一方面,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一方面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悔罪,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的结案率。从某些方面来讲,有一定的优势,不过认罪认罚在程序方面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一般情况下,需要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见证,如果没有律师见证,就需要采用比较复杂的程序,比如录像等。如果律师不愿意见证认罪认罚程序,该怎么办?换一种思维,到底律师该不该做认罪认罚的见证呢?
作为从事多年刑事辩护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认罪认罚虽然不能与量刑有绝对的关联,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罪轻辩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能让当事人有悔改意识,即使以后刑满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从这一方面来讲,笔者认为,签署认罪认罚是有必要的。若对事实和量刑没有异议,辩护律师一般是应该去做见证。如果辩护律师确实无法去做见证,一般会安排值班律师来做见证。
不过,有些辩护律师也可以不同意做认罪认罚的见证,毕竟辩护律师是独立辩护的。比如,最近在网上无意间刷到一篇关于律师拒绝做认罪认罚见证被投诉的消息,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市检察院让辩护律师到看守所去见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过程,律师不愿意见证。后经两次催叫仍未到现场,检察院认为律师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建议司法机关对该律师进行处罚。此投诉信息,在律师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笔者认为,见证认罪认罚程序与否,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一项内容,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自由决定,如果在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一般建议签署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应该去配合去见证签署,如果对量刑有异议,建议辩护律师应该合理合法的提出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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