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4:17:09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健康权案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职业病矽肺二期患者,38岁,男,姓成。
工伤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工伤,无护理依赖程度。
从2008年在被告公司工作就开始接触粉尘等危害因素。
工伤官司已结束。
现在我在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打职业病的单独民事赔偿官司。
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和三期后,我去当地某医院做了通气功能测试检查,检测医生临时喷一种药剂到我喉咙里,导致我瞬间通气功能短暂恢复,检测医生就对我这样一个短暂瞬间通气功能进行测试,撰写了测试结论。然后我把测试结论递交给了鉴定机构。
日前收到了浙江某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书:
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书引用的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10.3.9之规定,轻度呼吸困难,定为十级伤残 。
请问陈律师,我这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对吗?
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成先生。
您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矽肺二期,对应的健康权案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绝大多数为四级伤残。
所以,浙江某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十级司法鉴定结论,与司法实践之中的矽肺二期的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相隔太多,法院应不予采纳。
二、该鉴定所依据的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10.3.9之规定,轻度呼吸困难,定为十级伤残 。适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1、首先,对于矽肺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没有对应的鉴定等级条款可以参考。
这一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很多生效判决都提到了司法鉴定机构指出的对于矽肺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没有对应的鉴定等级条款可以参考。
2、其次,该鉴定仅依据呼吸轻度困难来鉴定为十级伤残,属于一只眼睛看问题和孤立角度看问题,才得出偏离实际较远、才得出偏离了最基本常识性的司法鉴定结论。
矽肺病二期,属于人体肺部内伤严重,不能仅仅依据一个外表的呼吸困难程度的外表体征来进行司法鉴定。
三、在浙江省,目前对矽肺病进行司法鉴定的参考鉴定标准主要有:
1、浙高法【2004】264号文件;
2、参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这两个文件上面对于矽肺病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标准:
根据矽肺病人的肺功能的损害程度来判断伤残等级。
肺功能损害程度和呼吸困难程度不是一码事儿。
因为矽肺病人主要是肺部内部损伤严重,仅从病人外表一般难以判断出来。所以,对肺功能的损害程度来鉴定伤残等级比较科学与客观。
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团队在2017年曾办理了一个浙江省绍兴市的职业病健康权案,当年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对我们的健康权案客户矽肺一期患者所做的司法鉴定就是参照以上这两个鉴定标准,矽肺一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四级工伤,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
本案中,您从2008年在被告公司处工作就开始接触粉尘等危害因素,所以,您也应适用这两个鉴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日前您收到的浙江某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错误。
故此,您应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48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