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5:41:0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撰文解读了近京某地近期“研发”出来的最新查处违建策略,可概括为文书少、动作快、三方赖。
那么面对拆违领域的这一新动向,作为被查处对象的当事人又该作何应对呢?这当中的“文书少、动作快”背后又隐含着怎样的细节问题呢?本文,在明律师进一步为大家剖析这当中的奥妙。
笔者曾多次撰文指出,完整的查处违建程序中至少会出现以下行政文书:
1. 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2.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3. 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有时还会有陈述申辩、听证事项告知);
4.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5. 限期拆除催告书;
6. 强制拆除决定书;
7. 强制拆除公告;
8. 强制拆除后的追缴费用决定书;
9. 加处滞纳金决定书……
这一大堆东西如果全乎了,那么拆违的法定程序也就算是基本没挑了。既然如此,那么“文书少”,甚至连最核心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都没有,仅凭一份拆违通知就结束了,又图个什么呢?
显然,乡镇街道的目的是明确的:让你没的可诉。上述这些行为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以及最后两个追缴费用、滞纳金的文书都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这就等于给当事人制造了依法维权的抓手。
如今可好,哪个能诉哪个人家不做了,专做那看上去不能诉的“通知”“告知”,这显然是在考验当事人的依法救济权利技能。
何况,文书作就不能瞎作,起码得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像那么回事。这都会耗费乡镇街道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精力,与其疫情以来持续捉襟见肘的用人状况可谓背道而驰。
省一个行为,少一份文书,就能省不少事,也能省不少当被告的风险,这或许也是乡镇街道打的如意算盘吧。
毕竟,根据《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每份文书都要预留相应的履行义务期限给当事人,这样一个一个加起来不少时日也就过去了。少做点儿文书,时间也就自然省下了。
大家都知道,法定的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在这期间无论当事人诉与不诉,拆违方也不得实施强制拆除。
实践中拆违方急啊,就把6个月的期限人为在决定中写成了10、7、5、3日等短期限。更有甚者,干脆只有1天,今儿下了决定明儿个就来人拆你。
这样一弄,当事人往往会被一通快拳打懵,尚且来不及咨询委托律师、安装准备摄像、录音装备取证、转移室内贵重财物等就被上门人员堵个正着,无疑有先下手为强的意思。
毫无疑问,这么“研发”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会面临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风险的。但相较于快拆的巨大获益而言,这点儿法律上的风险显然不是拆违方所担忧的。它担忧的只有一件事:万一夜长梦多拖下去了,拆不掉怎么办。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上述两大奥妙事实上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涉案房屋在实体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合法建筑,不可能被人为拆成违建,反之亦然。若涉案房屋却系合法建筑,即便其因历史遗留原因而无证,被违法强制拆除后照样能通过一番波折拿到全面的国家赔偿。(如大家所熟知的许水云案)
怕就怕涉案建筑自身经不起调查、推敲,确系非法占地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难以改正的违建,那么一通快拆最多只会导致其程序违法,但却不会引发任何实质性的补偿或者赔偿。
在实体不合法的情形下,当事人或许可以打赢一些官司,理顺一些脾气,但在利益层面却很难有所收获。
这也就提示我们,一定要将无证、未经登记房屋的权利救济重点放在对房屋合法性的适度证明、主张上来,同时尽可能早行动早布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前完成摄像头布设、手机等设备的准备及屋内贵重物品的转移等工作,做好随时被强制拆除的心理和物质准备。
大家要特别注意保留好能够证明房屋存在合法、合理性的书面证据,不要任由其在强拆中被埋压或者毁损灭失。
所有权利救济行动务必在专业律师的策划下高效推动,不可懈怠偷懒,更不可等待观望。只有跑赢了乡镇街道的上述拆违策略,我们才有望占得主动,促使其回到谈判桌前与我们依法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毫不犹豫地委托律师,我们同样可以做到当天启动程序邮寄各类律师函和文书,以快制快和拆违方好好过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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