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21:04:40来源:法律常识
几天前,一个曾经委托我们团队负责征信问题处理的委托人忽然打来电话说,有个武汉的“律师”给他打电话还发短信,说他“贷款逾期、恶意拖欠、情节严重”,准备向法院起诉他:
笔者曾于2020年 月 日发文《》( ),就该案进行的简单介绍。让笔者倍感惊讶的是:骗子居然能够拿到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且清楚当初的案由及基本事实。
为了让委托人放下心来,笔者首先告知其:
第一,委托人此前遇到的征信问题已经圆满处理,贷款事实不存在,委托人新的征信信息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委托人的“清白”已经得以挽回;
第二,通过找“度娘”帮忙,发现短信息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存在问题,对方实施电信诈骗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三,短信内容逻辑混乱,用语业余,一看就不像专业律师的口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是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入刑情节有具体规定,委托人被他人冒用身份实施借贷金额仅为4000元,够不上入罪的标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是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不存在借款事实,并且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出借金融机构在处理异议事项中共同确认。
第三,即便委托人涉嫌贷款诈骗,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所以,与委托人进行联系的应该是公安机关,而不应该是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如若委托人涉嫌犯罪,受害人已经有了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相关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向委托人户籍地下发“协查函”。
第五,出借人住所地在天津市,通常也不可能委托湖北武汉的律师代理案件。
综上,诈骗行径暴露无疑!
为了进一步确认具体情况,笔者让委托人注意后续骗子是否仍会继续联系,半个月过去了,一切安然……
其实,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收到诈骗分子突如其来的手机短信息或者其他讯息时,只要针对短信息的内容做一详细分析,骗子的行骗行为和目的便很容易判断出来。
本案中,笔者的委托人是因为此前被他人冒用身份陷入一场纷争,后续被实施诈骗,算是事件的升级版了。不管怎样,遇事冷静分析,清者自清,泰然处之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