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4:07:40来源:法律常识
该来的,终归会来。破产清算,应该是袍江这座烂尾楼最后的归途了。
裁判文书网不久前公示了《鲁兴松、张力超、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鲁兴松、张力超申请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表明,申请人依据(2016)浙0602民初7475号、(2016)浙06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0602执768号、(2018)浙0602执710号,现执行程序已终结。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向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债务人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子坚虽代表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且存在自救重整的希望。但经本院初步查明,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涉及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类债务已超2.1亿余元,而其名下两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部分尚未完工)资产价值余额约为1.6亿余元,其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申请人的现有资产已被各债权人查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地绍兴市袍江中心大道与世纪街东南角,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予清偿,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故申请人以其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鲁兴松、张力超对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