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6:17:2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金龙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夫妻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很多夫妻都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签署这样的协议,因为可以对财产进行权属约定。
我们都知道,若约定的是婚后产生的财产,协议一经签署就生效,无需公证;若约定的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只签字按手印是不行的,存在一方撤销的可能,因此需要公证。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若约定此类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者一方所有,此类婚内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也就是说不公证是否有效?
通行判例认为这样的房产不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当然涉及这种情形的婚内协议也无需公证,效力也可得到认可,不担心对方撤销。但也不能排除有少数情况会出现可撤销的情形。主流观点如下:
首先,双方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签订该协议书时也无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虽然协议所涉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以其名义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的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鉴于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的购置资金来源具有复杂性,既包括了购房者在婚前购房时支付的首期款以及其个人在婚前偿还的贷款,亦包括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还包括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继续还贷的部分,故上述司法解释并未简单认定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仅规定了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如果一方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上所述,所涉房屋虽然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但并不能完全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之情形。
因此,上述协议即使不办公证也不担心对方随意撤销。当然,我们仍然建议在可以公证的前提下对上述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更有保障。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各位朋友,如果房产具有以下几种特征,我建议您无论如何都要将婚内协议进行公证,将风险降到最低:
(4)书面协议或者平时微信聊天可证实的材料中明确说系一方婚前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