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06:34:33来源:法律常识
省高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坚持上诉再审,法院不应鼓励支持
咱们所说的“行政诉讼”,一般是指“民告官”,不能主动“官告民”,虽然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起诉公民。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判后,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的话,同样是享有提起二审上诉,以及再审申请的。上诉的权利和再审的权利是法定的,但是一些行政机关的一些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之后,依然不抛弃,不放弃,坚持提起上诉,或者是再审,对此,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指出:败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不应执着于司法诉讼程序,这既不利于化解争议,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这个案例。
于某的房屋位于烟台市某区,因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2019年,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征收部门为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街道办。该决定载明被征收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后附的征收与补偿方案中载明了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因为于某未签订补偿协议,区政府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于某对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安置补偿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且评估报告存在漏项评估,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被高院驳回。山东高院认为:在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区政府一方面强调项目建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却不积极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反而是纠结于裁判规则等问题坚持上诉,这不符合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不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既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化解争议,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但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能为所欲为,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超越其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主动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该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执着于对于明显违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上诉、申请再审,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