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3:19: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冒充富家子弟,欺骗未成年人外出游玩,趁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的案件。
具体案情如下: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钞某某化名曹某某,虚构年龄、身份,冒充富家子弟,通过QQ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1、周某等人信任,以带被害人外出游玩等理由约被害人见面,在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GXXXXX的奥迪A6L轿车内或宾馆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钞某某化名曹某某,虚构年龄、身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1(女,2004年6月5日出生)。2017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钞某某以带被害人外出游玩为由,驾车约被害人张某1见面,后将被害人张某1拉至桓台县一南北公路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XXXXX奥迪A6L轿车后排座位上强行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性关系。
2.2018年5月,被告人钞某某化名曹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董某(女,2004年10月21日出生),虚构年龄和身份诱骗被害人与其见面。2018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钞某某驾车接上被害人董某后,将车停在田庄镇老医院附近的一片空地上,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XXXXX的奥迪A6L轿车后排座位上,强行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
3.2018年11月,被告人钞某某化名曹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周某(女,2005年11月11日出生)后,虚构年龄、身份诱骗被害人周某与其见面。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钞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XXXXX的奥迪A6L轿车接上被害人周某后,将被害人周某拉至张店区步行街一宾馆强行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4.2018年12月初,经被害人周某介绍,被告人钞某某化名曹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杨某(女,2006年1月9日出生)后,虚构年龄和身份诱骗被害人杨某与其见面。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钞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XXXXX的奥迪A6L轿车,接上被害人杨某后将其拉至张店区步行街一宾馆,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桓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钞某某以未成年女性为作案目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张某1、董某、周某、杨某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钞某某奸淫幼女多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豫GXXXXX奥迪A6L轿车及手机二部作为犯罪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判处被告人钞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登记在被告人钞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GXXXXX奥迪A6L黑色轿车一辆及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钞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其奸淫四名幼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没收豫GXXXXX奥迪A6L黑色轿车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本院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钞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线索后联系被害人张某1、董某、周某、杨某调查核实而侦破,案发过程真实自然,可以排除被害人诬告陷害钞某某的可能。上述四被害人陈述被钞某某强奸经过的内容稳定自然,合乎情理逻辑,对强奸细节的描述符合未成年人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且该陈述与证人王某1、宋某等人的证言,钞某某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各被害人对钞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扣押在案的豫GXXXXX奥迪A6L黑色轿车、苹果手机和身份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案发不是偶然,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多有发生,被告人抓住了未成年人爱玩又缺少经济来源的心理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一步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也反映出未成年人尤其未成年女性在自我安全防护方面的缺失,这也与家庭、学校的教育不到位有有一定的关联性,希望通过此案来引导家中有未成年女孩的家长加强对未成年女孩在自我安全防护方面的教育,尤其是加强金钱教育。金钱教育很重要,但金钱教育绝对不是做家务给零花钱这么简单。一个人的金钱观,很大程度上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和孩子谈谈钱,是为人父母的一堂必修课,别等孩子在“钱”上栽了跟头才追悔莫及。毕竟,教孩子认识钱,意义远在钱之外。
最后,希望此案对大家都有一个启发,大家对该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