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3:36:02来源:法律常识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子女是否有权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
追索抚养费?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刘某(男)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自2012年起刘某开始在外地经商,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再加之刘某生意连年亏损,夫妻二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争吵不休。于是,刘某便长期定居外地,不再管母子生活。何某一人工作维持家计并供养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因近两年物价上涨,孩子的必要开支明显增加,何某依靠一人之力无法抚养儿子。于是,由孩子作为原告,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对刘某提起了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刘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起初,何某带着顾虑找到肖律师寻求帮助。何某存在两个顾虑:
第一,因何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固,何某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但其一直以为要求支付抚养费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第二,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母亲尽其所能抚养子女也是天经地义。法院是否会认为何某收入的一半归属于刘某,从而认定刘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
通过肖律师的释法,何某才鼓起勇气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抚养费,并对刘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刘某深知自己应该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最终回归了家庭。
案件点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法律也没有规定这种前置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即便在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仍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怀柔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