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16:58:3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殷评受雇于四川勇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勇亨公司),2019年6月17日,殷评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经鉴定确认当时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致残等级为十级,但就在殷评受伤后不久勇亨公司注销。因为受伤殷评不得不停工导致收入中断,还因为需要治疗往里搭了不少钱,本以为可以找公司赔偿一些费用,谁料公司注销,索赔无门。
就在殷评束手无策的时候,旁人提醒他可以找律师帮忙想想其他办法,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面对这位已近知命之年因为一场意外而一筹莫展的中年人,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工伤类人损纠纷富有经验的郝月律师担任了殷评的委托代理人。经律师调查了解到,勇亨公司有两位股东分别是陈某和祝某。虽然勇亨公司已注销,但陈某和祝某作为股东,同时也是清算组成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郝律师代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殷评与被告陈某、祝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万元;被告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结;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661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办案心得
郝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当事人在勇亨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勇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的陈某、祝某清楚知晓当事人遭受工伤,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时,虽然当事人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的陈某、祝某,在明知被上诉人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被告陈某、祝某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当事人殷评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当事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陈某、祝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
郝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人损
同行评价:郝月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