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4 22:42:51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原则
关联原则:跟案件无关的,都不是涉案财物,这关系到如何定位案件违法所得。
比例原则:这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如经常大范围的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大范围的进行处置,远远超出了案件涉案事实本身。
正当程序原则:无论是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合法所得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等都需要经过正当的程序,相应的控制措施、审理措施和认定措施。
二、辩护逻辑
第一步,判断涉案财产与犯罪活动是否有直接关联。
第二步,即便有所关联,是否一定就是涉案财产。
第三步,即便就是涉案财产,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超范围查扣冻的情况或者说是否存在程序性错误等。
三、程序辩护
(一)控制
首先是要有手续,必须要出具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关的手续。实践中,部分案件在办理时并没有出具上述手续。其次是查封、扣押、冻结的过程中要出清单。
常见问题:一是没有清单。二是清单不是现场出具。最后清单内容不详细,没有涉案财物的名称、颜色、形状、编号、特点等信息。三是查封、冻结期限不能超出法定期限。如届满后有无续封等情况。四是查封、扣押过程中应有见证人,并且符合见证人条件。五是查扣冻财产数额应当与犯罪金额相当。
(二)处置
首先是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如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不得处理涉案财物。对没有经过判决的涉案财物有可能被处置或有证据表明处置正在进行时,可用程序正当性原则辩护。其次是处置涉案财物的处理价格应当符合市场标准。最后是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三、实体辩护
(一)财物的来源
所有财产的产生都会有一个过程。对财产来源的关注从三个方向进行,一是财物取得的时间,二是财物取得的主体,三是财物取得的方式。
按照我国《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是要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而这里所指的“一切财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犯罪直接所得,二是犯罪直接所得的孳息及其转化物,三是犯罪所得投资收益。
在违法犯罪所得投资收益上,要关注投资收益可能存在这样的特征,即经由犯罪行为获取资本,然后通过合法投资获取收益,那这个收益就是非法和合法的混合体。也就是说收益具有非法+合法的双重属性。
涉案财物中是否有生产要素存在。如果是纯粹的资本收益,如钱存银行吃利息,那所得的利息要予以没收。如果是“资本+生产要素”共同主导的“组合投资”收益,原则上不没收,因为这些会涉及到民营企业“原罪”问题。
(二)财物的权属
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经营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分。
1.财产被大量的、超范围的没收处置的问题。首先要对企业或财产进行分类。分清哪些企业是和犯罪活动是有关联的、哪些是边缘性企业、哪些是可剥离企业,完全跟涉黑涉恶收入没有关系。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运营的起源与目的,企业人员组成与配置和企业利润走向与分配模式,从这些方面区别出合法与非法。
2.利用第三人异议来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刑法》59条、60条分别赋予犯罪人家属对没收财产中生活必需品和共有财产份额豁免权和其正当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时,最高法的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在涉案财物方面还规定了很多相关权利人的程序权利,如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请求权,案外人异议权,被害人返还财产受领权,被告人合法财产返还请求权,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案外人对没收财产的异议权,赔偿权利人优先于与没收财产受偿权和被告人对于错误没收财产的赔偿请求权。
3.借助权属争议辩护的总体思路。第一,坚持民事权利优先的原则。保护正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法院没有进行认定,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罚没。第三,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第四,坚持比例原则。所谓的比例原则也就是相当性原则。该原则是明确规定,国家的公权力在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时,使用的手段和预期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比例。第五,可以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来进行辩护。如侵犯知识产权、担保纠纷、集资诈骗等犯罪,如果行政管理的方式、民事审判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就不应动用刑事手段。
(三)“财”物的本性 价格鉴定
1.价格鉴定意见的问题。是否进行了价值鉴定,是否包含孳息价值,是否有损耗、折旧,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资质和追缴财产数额是否超过了犯罪数额等方面。
在财物的价格鉴定上,要注意物品在不同的环节应计算不同的价格,因为价格运用是否得当,会直接影响犯罪定性和量刑。比方说,物品是否进入销售环节,如没有应该以进货价格认定数额;如进入销售环节,应以标价作为基准进行鉴定;如存在打折情况,应以折后价计算犯罪数额;有实际成交价的,则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2.灭失物财产价值鉴定的问题。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对灭失财物的价格鉴定进行规定,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可从办案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行性入手。
首先是标的物是否明确。其次是当事人方(被害人)提供的票据或其他有效证件是否充分。然后是价格基准的选择和折旧率的确定是否合适,因为目前通行的直线折旧法在进行计算时差异大。之后是价格的采样是否充分,价格选择是否合适,选择的样本是否跟标的物比较类似等。最后是委托及取证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四、结合本案:第三人善意取得
(一)大致情况
公司银行账户突然被公安机关冻结,了解之后发现,部分是因涉及刑事案件,账户中可能有赌资、被害人钱款流入,进而导致账户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辩护重点
案外第三人取得的违法所得,只在特定场合下予以追缴。公司一方显然是案外善意第三人,对于流入账户的资金性质,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也无法知道其属于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对于他人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不应追缴。同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等相关规定都说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赃款赃物,不应追缴。
但是,在国家大力打击电信诈骗案的态势下,善意第三人的账户往往因电信诈骗违法所得的流入而被冻结。该类案件往往涉及面极广、资金流向错综复杂,第三人被冻结的账户可能已是资金链条中的三级、四级甚至五级账户,如若等待公安机关将全部案情查清再予解冻,耗时极长,少则半年一年,多则更久。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线,如因被波及而导致大量现金被冻结,对企业来说是深重的灾难。同时,企业账户被冻结可能导致的并发风险也是客户的顾虑来源。
(三)当前思路
1.了解被冻账户情况,确定冻结原因
第一步,通过银行确认具体被冻结情形。如若只是部分资金被冻结,那就此可以判断被冻结资金为涉案资金。可以针对该资金追踪溯源,继而根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而决定是否向侦查机关主张权利。
第二步,若被冻结账户是被全额冻结,往往无法确认具体的涉案资金。此时,可再向冻结机关了解被冻结原因,明确具体的涉案资金及资金进账时间。
第三步,对客户被冻结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全面梳理,筛查出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被害人资金流入的款项。并且,针对性地就该等资金流入的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的交易文件(合同、订单)、洽谈背景(聊天记录)、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工商登记)、付款过程(转账记录)甚至是货运物流信息,目的即在于说明该笔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下一步申请解冻做好准备。
2.依法提出申诉或控告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若被冻结财产与案件无关,就当解除冻结。
案外人在明确被冻结原因后,若认为与案件无关的,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向冻结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但侦查机关在冻结账户时的主要依据便是因为涉案资金流入,所使用的银行账户被其认定为作案工具。
案外人在提出申诉或控告的同时,必须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方能成功。一般而言,案外人往往很难证明所流入资金与案件无关,此种情况下,若银行账户是被全额冻结的,案外人也可以先选择证明账户内其他资金的“清白”,从而申请将账户内其他资金解冻。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起申诉或控告后,若对该机关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证实善意取得
案外人除了通过证实“与案件无关”,也可以通过证实自己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来维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若案外人可以证实被冻结银行账户系“善意取得”涉案资金,可以向冻结机关申请解除冻结。但是,若被冻结资金的原所有人对该涉案资金主张权利的,案外人则必须另外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无奈之举
为了帮助客户尽快释放资金解燃眉之急,在充分说明账户所有人系善意第三人的基础上、主动提出按照一定比例向被害人退还部分款项,以较小代价换取尽快解冻,但该做法不一定通行,需具体情况具体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