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22:28:50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孙健美 汪从杰 王娟
【导读】 甲等是乙公司员工,因夸大功效推广销售药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我所律师团提出:员工无非法占有故意;公司夸大宣传,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员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最终甲等被取保。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找准辩护方向,正确、透彻地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助力当事人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甲等数人是乙公司的员工,AAAA年AA月AA日起,甲等数人开始在乙公司从事AA等非处方药物(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推广销售工作的具体流程是:(1)甲等数人向自己以往的老客户们拨打电话推销涉案产品的小礼包(内含乙公司制定的宣传资料);(2)甲等数人向自己以往的老客户们称:如他(她)们对涉案产品感兴趣也愿意购买,他(她)们可以通过宣传资料中预留的400电话购买;(3)他(她)们在购买涉案产品以后,如果对涉案产品不满意,他(她)们可以到乙公司退货退款。
BBBB年BB月BB日,公安机关以涉案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含“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内容”、甲等数人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对甲等数人进行刑事拘留。
甲等数人亲属聘请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甲等数人以“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为手段”,推销涉案产品,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但是,甲等数人的亲属认为,甲等数人是乙公司的员工,甲等数人根据公司的要求推广、销售涉案产品,于情于理都不能构成诈骗犯罪。遂又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等数人进行辩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涉案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含“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内容”,这是违法的。但是,具体到本案中,甲等数人根据公司的要求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能否构成诈骗犯罪,是需要针对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认真进行探究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在会见了在押的甲等数人后,与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内容”是甲等数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特征,对甲等必须严厉打击,并口头拒绝了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为甲等数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同时,公安机关还告知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你们律师水平高,你们可以等这个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去和检察官交涉”。
对此,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认为:律师的法律水平应该建立在律师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方面,而不是仅从形式上表现为与有关部门的观点分歧。为此,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提出:
首先,涉案产品的销售人是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等数人不是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
涉案产品的销售人是公司,甲等数人不是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
第二,甲等数人因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内容,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和部分工作奖励,而不是分割公司所得的利润之全部或部分为甲等数人所有。
截至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所得,全部或部分归甲等数人所有的证据。因此,甲等数人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的获得内容,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和部分工作奖励,而不是分割公司所得的利润之全部或部分为甲等数人所有。
综上所述:
2、甲等数人因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内容,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和部分工作奖励,而不是分割公司所得的利润之全部或部分为甲等数人所有。
甲等数人,由于其在客观上不是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因此,在主观上就不可能具备、在事实上也无法具备通过推广、销售“非法占有”涉案产品购买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将销售主体,也就是公司的行为,视为甲等数人的行为;将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主观动机,强加为甲等数人的主观故意,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
第三,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在购买者认可的情况下追求不正当利润,还是为了非法占有购买者的财物,这对从整体上正确认定本案的法律属性,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证据表明,公司在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发放的宣传资料等等,确实夸大了涉案产品的功效(以下简称:此行为)。但是,此行为是“为了在购买者认可的情况下追求不正当利润”,还是“为了非法占有购买者的财物”,这是从整体上正确认定本案是应当适用民法、行政法处理,还是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处理的关键。
我们认为:
从法律原则方面分析:认定具体的问题时应当适用民法、行政法处理,还是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处理的关键在于:具体的问题是不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如果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能依据刑法进行处理,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从涉案事实方面分析:因为公司对涉案产品的购买人承诺:如果购买者投诉,公司无条件对购买者退换货。因此,“购买者具有的这一退换货权”,决定了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所得,是否最终归公司所有,需要取得涉案产品购买人的同意。一旦涉案产品购买人行使“退换货权”,公司就会把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所得返还给购买人。这种“你要退货,我就退钱”的行为是和“进了我口袋的钱就是我的”行为相比较,二者之间的法律属性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为了在购买者认可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润”,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购买者财物”之行为的行为本质特征。
从法律执行的方面分析:明星代言产品,夸大产品功效,涉案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均没有作诈骗认定,而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充分说明:
1、“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违规行为”,和“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为目的之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2、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违规行为,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处理的。而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处理的问题,是不能通过《刑法》进行处理的。
第四,根据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甲等数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甲等数人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涉案事实;
2、甲等数人无前科劣迹,不具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甲等数人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
4、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②在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经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的情况下;③在“甲等数人保证,如果取保候审申请能够得到批准,保证遵纪守法,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情形下;④结合我们的前述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继续长期的对甲等数人进行刑事拘留之正当性,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为此,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本辩护意见,希望公安机关将对甲等数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的意见,决定将对甲等数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更为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