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代理成功案件,代理律师的一个疏忽,导致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元

时间:2023-01-16 04:16:00来源:法律常识

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

代理律师的一个疏忽,导致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代理律师的一个疏忽,导致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仍有约200多万元未能归还,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

2015年8月24日,蔡某作为甲方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指派黄某、陆某两名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协议约定,律师收费标准为协议收费,蔡某先预付代理费2万元,剩余律师费按法院最后执结到的数额进行计算。

2015年8月26日,一审法院受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两天后,法院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2015年12月12日,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

上述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6年12月14日,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但只冻结到数百元。

代理律师的一个疏忽,导致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

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对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1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年3月2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蔡某此前被转移的251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至此,法院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16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酌定由律所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和律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蔡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及诉讼相关事务亦应特别关注。在代理律师通过中间人已向其告知保全结果,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又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主动提出续保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完成该事务,其自身对未及时申请续保有一定的责任。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旨在弥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清楚本案中财产保全的时间,知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该案保全到期时间,亦对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其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并在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或者提醒蔡某提出续保申请。然其直至2016年12月14日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显见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所上诉称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不存在到期续保提醒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 连线法官 ·

代理律师的一个疏忽,导致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

本案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案中,若能及时续保,则可将一审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代理人是否存在到期续保的提醒义务。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朱艳介绍说,本案中,律所与蔡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蔡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蔡某委托律所指派的律师为其案件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虽然在已列明的委托事项中未涉及办理诉讼保全及续保事宜,但民事诉讼中流程较多,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对涉及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的事项规定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情形下诉讼代理人亦可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蔡某授予的代理权限后有“等”的字样,亦说明委托事项并不仅限于上述已列明内容。事实上,就本案诉讼保全的申请而言,第一次保全申请书蔡某签名后由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而之后的续保申请则是由代理律师代为向法院提出。由此可见,蔡某对代理律师的授权中包含有诉讼保全事宜,代理律师有到期续保的提醒义务。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是为了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本案代理律师再次申请保全时,已经在保全期限届满后三个多月,显见代理律师未能尽到勤勉、审慎义务,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应比案件当事人更精通法律法规,更熟悉诉讼程序,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代理人对受托之事视同儿戏,将会根据责任大小受到相应的惩罚。”朱艳提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张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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