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22:57:27来源:法律常识
一、怎样理解员工股权?
什么是员工?谁是员工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员工心态的人。在创业企业,有些合伙人希望把员工当做合伙人,也给与股权激励。这样的做法,一个负面作用是,过早的分散了股权,另一个负面作用是,拥有员工心态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稳定的现金收入,而不是未来可能增值的股权,因此得不到满足。因此,即使是作为激励作用的股权也不应当份额过大。员工管理问题不应单纯利用股权解决。一般来说,VC会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在VC投资进来之前执行,这样VC就可以减少稀释。不过不能认为这是A轮VC自私,要知道B轮VC到时候也会要求在他们进来之前再执行一次员工持股计划,这时A轮VC和创始股东将一起稀释。员工的期权比例应该留多少?一般来说是5-15%。
二、北京办理股权纠纷最好的十家律所
1、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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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岳成律师事务所
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岳成,国家一级律师,1980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余年,办案逾千件。1995年被评为第一届"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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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相对人能否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可否主张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500条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很多观点认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甲依约飞赴北京与乙签合同,到北京后发现乙不在北京而在海南,甲随后飞往海南签下合同。此时合同已成立,但甲依然可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多产生的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