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23:18:51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明明“老赖”每天吃喝玩乐过得逍遥又自在,可我们在申请强制执行后调查的结果却是其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最后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老赖”逍遥法外,而案子也只能被迫以终本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其实,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找不到“老赖”的财产,导致执行程序在财产调查阶段无法继续进行,而多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都存在的一个误区——认为执行程序是法院的事情,自己做好“份内”的事情就可以等着拿钱了。
【6种调查财产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常用的调查手段有三种:(一)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其中面对“老赖”第(二)种方法几乎形同虚设,不仅提供的财产报告真假难辨,其中也常常缺少重要的财产信息。所以我们主要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就只有第(一)种和第(三)种,所以作为申请执行人我们一定要保证这两种调查手段能够尽量完善,下面就和大家说说其中主要的6中调查方法:
1.基于网络查控优势,申请人应优先考虑网络查询,并根据能够查询控制的具体项目(范围从四查至N查)提交申请及清单,同步协调与查控中心对接避免漏查。
2.对于网络查控无法完成的,由办案人逐一登门临柜查控。
3.启动(或重启)搜查措施,搜查财产同时,必须对财务账册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合同、台账等调取,从相关证据反映的关联财产、关联主体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并视情况对财务账目进行鉴定(或司法审计)以实现调查目的。
4.用好《律师调查令》这一利器,委托专业执行律师调查并开展执行风险评估,替代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大部分事务以解决自身调查举证不利及人民法院不作为带来的不利。
5.由律师甄别确认“可供”执行财产避免走弯路,并解除查控、处分财产程序中应对各种“权利救济”的后顾之忧,做实最关键一步。
6.穷尽上述方法仍不能满足案件需求又有合理怀疑的,可选择悬赏执行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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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