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23:51:03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前往海外求职或受公司外派的情况也随之增多。
劳动关系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法律关系,也是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关系,当中国公民未与中国境内的具有海外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外派劳动合同而自行前往境外从事劳动,或境内用人单位直接派驻员工前往海外分支机构从事劳动的情况下,中国公民海外劳动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
本文中,瀛和国际中心将围绕一则新加坡劳动纠纷案例,就“国外法院管辖的案件中,中国国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效力”对以上问题加以阐释。
L先生为国内一家公司的雇员,2018年被公司安排去新加坡出差,居住地一直在中国国内。2018年4月,L先生在新加坡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因车祸受伤,公司随即为L先生申请了工伤认定。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构成“八级伤残”。
L与公司的赔偿事宜已协商解决。但公司为L先生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过低,故L委托新加坡的律师在新加坡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足额赔偿。律师在与新加坡律师就本案进行沟通后,为L先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为人身意外险的赔付金额提供了中国法的参考。
本案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对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参考与阐释。目的为协助新加坡律师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进行提交。
国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或法官对于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可能会提出质疑,因此国内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需要在大使馆进行公证。办理公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本人要在大使馆官员面前进行宣誓,宣誓的内容主要是自身的身份说明以及对于提交认证的文件内容确系自己出具的确认。宣誓结束后将扫描版发给国外律师事务所即可。
境内律师与境外律所的合作方式其实并不局限于直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参与执行的情况,还可以与律所合作。因为国外律师办理涉及中国元素的案件时也需要参考中国的法律规定,此时中国律师可作为辅助的角色,为主办案件的国外律师提供中国法的相关资料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本案的适用。
人身意外险,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无法完全抵扣医疗费用,故本所为新加坡律师提供了中国法规定的伤残等级及其表征,向新加坡律师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本案中L先生的八级的伤残的表征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这些表征可以作为人身保险赔付时的参考因素,使新加坡律师能更好地理解在劳动法领域中“伤残”的概念,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