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3:14:0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2月10日,李女士驾车出行不慎碰到了过马路的霍老太,导致其脑外伤、左侧胫骨上端骨折以及其他皮外伤。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迅速将霍老太送往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李女士反复向霍老太道歉,请了护工照料其日常生活,周末时便去医院陪伴老人,询问护工一周情况如何。2019年1月22日,霍老太康复出院,李女士认为这件事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然而事情并不如她所料,2019年2月11日,霍老太因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症状被其家人送医治疗,诊断为“脑器质性病变伴精神障碍”,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9年4月8日,霍老太又因摔倒再次入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肺部感染、老年痴呆”等。两个月后,霍老太因双肺感染,经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后,霍老太的家人认为老人平常身体健康,活动自如,如今因双肺感染不幸身亡与之前的车祸脱不了干系,于是要求李女士对霍老太的死亡结果作出赔偿。
但李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事发后她第一时间将霍老太送往医院,并雇请护工照料老人,已经充分尽到送医、照顾义务,且老人最终也康复出院,所以之后两次住院及死亡结果均与其无关,不应赔偿。
双方争执不休,霍老太的家人便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霍老太的就诊记录,霍老太在首次治疗期间已经出现一过性昏迷(专有名词),清醒后对发生的事情记忆模糊,因此霍老太第二次住院诊断“脑器质性病变伴精神障碍”与事故导致的脑损伤之间存在关联性。其次,霍老太首次住院病例也记载其存在肺部感染情况,但根据痰培养结果可见首次感染和致其死亡的感染病菌不同,因此,霍老太肺部感染死亡并非交通事故直接所致。但考虑到,高龄老人短时间内三次住院,对其身体和精神状况必然产生不良影响,被病菌感染的风险也随之增高,因此,该交通事故也是其最终因肺部感染死亡的诱因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对霍老太前两次住院的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对第三次住院费用及死亡结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伤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短期内再次因其他病因住院,肇事者是否承担后续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以后续损害后果与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