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1:18:09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某日早晨,丈夫张某驾车带妻子李某上班,因超速行驶且操作失误致使车辆撞向道路边石墩,造成夫妻俩当场受伤,车辆损坏。后周围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丈夫驾车超速行驶致使车辆撞向路边石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车妻子死亡,丈夫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上又该如何处罚呢?
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通过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证实了死者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毁损伤死亡的事实。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肯定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二人系夫妻关系,经过调查了解到二人平常感情和睦、家庭和谐。二人育有一子,即将结婚,面对如此悲剧,整个家庭都万分悲痛。应当考虑到该案发生在亲属之间,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张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且张某系初犯、过失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些情况均说明了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要永辉律师认为,即使检察机关最终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从法理方面也会考虑到上述情节。另外,从情理方面也会考虑到张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事出有因。两人婚姻幸福并有一子,虽已成年但在本次事故中其母亲不幸离世,再将其父案科处刑罚也不利于家庭和睦与家庭稳定。因此,通过综合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