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08:04:49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中最典型的是辩护人制度,尤其是律师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等法律帮助。当下的热门案件当属涉黑涉恶案件,我们都知道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比较大,那么他们的委托辩护权是否受限?什么时候可以见律师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另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且若其属于盲、聋、哑人、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法律通过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律师的职责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经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前提必须了解案件事实等相关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外,还可以通过与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知悉案件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即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且会见时不得被监听,但若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为了防止有碍侦查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才可进行会见。另外须注意,非律师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的一般为侵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不属于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才可会见的情形,因此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与律师会见,向其说明案件事实和自己实施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行为以及到案经过,并向其咨询相关法律规定,但此时仅限于了解案件事实、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可核实有关证据。但司法实践中,碍于涉黑涉恶案件侦查难度、社会影响力以及看守所会见室少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并不容易,因此我国律师会见制度仍然需要不断完善,更好地保障其辩护权。